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141.【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142.【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
143.【答案】B
【解析】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實行資格年檢。
144.【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145.【答案】A
【解析】參見《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146.【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147.【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48.【答案】B
【解析】非結算會員的客戶出入金,只能通過非結算會員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
149.【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150.【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151.【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152.【答案】B
【解析】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153.【答案】B
【解析】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154.【答案】B
【解析】中國證監會對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155.【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并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156.【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157.【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158.【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159.【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專用結算賬戶中未被期貨合約占用的用于擔保期貨合約履行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期貨公司已經結清所有持倉并清償客戶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結算準備金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160.【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四、不定項選擇題(本題共10個小題,每題2分,共20分。在每題給出的4個選項中,有
1個或者1個以上的選項符合題目要求,請將符合題目要求的選項代碼填人括號內)
(一)
161.【答案】D
【解析】甲乙之間簽訂有書面委托協議,乙違反協議擅自買賣期貨,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外,乙擅自處分行為又侵犯了甲對期貨的所有權,乙又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出現競合時,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請求賠償,故選D。
162.【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A期貨公司不具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其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本身是違法的,因此無權向乙追償。
163.【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規定,B符合題意。
164.【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
165.【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專用結算賬戶中未被期貨合約占用的用于擔保期貨合約履行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期貨公司已經結清所有持倉并清償客戶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結算準備金依法予以凍結、劃撥。客戶資金不屬于期貨公司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
166.【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題中由于甲某與期貨公司的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
167.【答案】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168.【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169.【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規則強行平倉發生的費用,由被平倉的期貨公司承擔;期貨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有過錯的客戶追償。本題中客戶具有過錯,期貨公司承擔費用后有權向客戶追償。
170.【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據此規定,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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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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