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課程 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114.【答案】B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以及《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115.【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A項中,李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116.【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17.【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客戶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期貨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118.【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
119.【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120.【答案】A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人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三、判斷是非題(本題共40個小題,每題0.5分,共20分。正確的用A表示,錯誤的用B表示)
121.【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
122.【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做獲利保證。
123.【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24.【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125.【答案】B
【解析】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的內容。
126.【答案】B
【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的,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127.【答案】B.
【解析】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128.【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129.【答案】B
【解析】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要求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130.【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31.【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132.【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133.【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134.【答案】B
【解析】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
135.【答案】B
【解析】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136.【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37.【答案】A
【解析】參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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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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