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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真題(多選題及答案解析)答案

發表時間:2013/10/24 11:45:1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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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及解析

1.ABC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2.ABCD 【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同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也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編制并報送風險監管撮表。

3.ABC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4,ABCD 【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八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入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

5.ABC【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二條規定可知ABC三項是正確的,D項屬于為期貨公司提供中問介紹業務的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

6.AC【解析】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烈,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ABC【解析】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ABCD【解析】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

9.ABC 【解析】ABC三項分別是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五、七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ABC三項可以成為當事入的協議管轄法院。

10.A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于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奇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 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11.BC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交割日,賣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賬戶交付足額貨款,構成交割違約。構成交割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對方有權要求終止交割或者要求違約方繼續交割。

12.A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買方客戶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貨物的質量、數量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其對貨物的數量、質量無異議。

13.A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因期貨公司違規超倉或者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14.B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15.AB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16.AB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17.AC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

九條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18.A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AB兩項中,甲以違約起訴,依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CD兩項中,甲以侵權起訴,依法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F市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和侵權行為地。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9.B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以及《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0.AB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A項中,李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21.A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2.A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客戶交易指令進行的,對該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期貨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23.AC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 應當視為當日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倉方向的,應當視為開倉交易。

24.AC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25.AD【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入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26.ABCD【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一條。

27.AC【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二條。

28.ABCD【解析】參見《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29.ABCD【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30.ABCD【解析】參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款。

31.AB【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13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32.ABCD【解析】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ABCD四項均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的監管職責。

33.ABCD【解析】除ABCD四項外,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還包括:①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②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③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④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⑤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34.ABC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注冊資本申請書;(二)股東會關于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文件;(三)股東變更出資的合同,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四)變更注冊資本的詳細方案;(五)模擬計算的變更注冊資本后的資產負債表、風險監管報表;(六)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5.ABCD【解析】期貨公司營業部終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營業部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終止營業部申請書;(二)擬終止營業部的決議文件;(三)關于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6.ABC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規范、完善的營業部崗位責任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

37.ABC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砥報告:(一)變更名稱、公司章程;(二)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變更;(三)作出終止業務等重大決議;(四)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分工發生變更;(五)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38.AB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主要是規范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的,ABC三項均屬于本《辦法》適用的范圍,期貨公司的設立不屬于本辦法調整。

39.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40.AB【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

41.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注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后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42.ABCD 【解析】參見《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

43.AB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44.AB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45.A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46.AB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任職資格申請表;(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7.AB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或者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一)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二)申請人依法解散;(三)申請人撤回申請材料;(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步說明、解釋;(五)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六)申請人被依法采取停業整頓、托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七)申請人或者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8.A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營業部負責人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期貨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49.AC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50.ABE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了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的內容,據此規定,ABED四項均符合該規定。

51.ABE【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D項屬于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的內容。

52.AC【解析】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并不消滅,而是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53.ABC【解析】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 E1前通知會員。

54.ABC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ABCD四項均屬于理事會的職能。

55.AB【解析】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56.ABED【解析】參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57.ABD【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都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獨立董事則是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由股東大會通過。

58.AB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監事會的職權如下:(一)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二)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三)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四)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9.AB 【解析】實行會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組成。期貨公司會員按照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相關業務;非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期貨公司業務。

60.A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二)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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