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19.【答案】B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監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l至2名。
20.【答案】A
【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范圍,但應當于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21.【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22.【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或者注冊資本,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擬持有期貨公司100%股權的,中國延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23.【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24.【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關開戶、變更、銷戶的客戶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25.【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26.【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或者出具的報告、材料、意見不完整,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27.【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調整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應當在當日結算前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28.【答案】B
【解析】依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29.【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3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或者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30.【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31.【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年未在期貨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32.【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期貨公司不得任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3.【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
34.【答案】D
【解析】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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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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