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課程 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40.【答案】A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41.【答案】BC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交割日,賣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賬戶交付足額貨款,構成交割違約。構成交割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對方有權要求終止交割或者要求違約方繼續交割。
42.【答案】A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買方客戶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貨物的質量、數量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其對貨物的數量、質量無異議。
43.【答案】A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因期貨公司違規超倉或者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對期貨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合理的緊急措施造成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不承擔賠償責任。
44.【答案】B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45.【答案】AB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期貨公司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46.【答案】AB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47.【答案】AC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48.【答案】A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AB兩項中,甲以違約起訴,依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CD兩項中,甲以侵權起訴,依法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F市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和侵權行為地。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9.【答案】BC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以及《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50.【答案】AB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A項中,李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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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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