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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考前強化題(17)

發表時間:2011/6/22 13:08:0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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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38.【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獨立董事應當重點關注和保護客戶、中小股東的利益,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地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維護客戶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本公司的商業機會。

39.【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營業部介紹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每半年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合規檢查報告。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40.【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與非結算會員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結算協議的,應當在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結算協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議雙方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42.【答案】D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建立對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管理制度。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根據非結算會員的資信及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標準。

43.【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是指期貨公司作為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依據本辦法規定從事的結算業務活動。

44.【答案】C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45.【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46.【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47.【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七)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48.【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49.【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50.【答案】B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51.【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一)有本準則第四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的;(三)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四)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52.【答案】A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準則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期貨經營機構發現從業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53.【答案】C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54.【答案】B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55.【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問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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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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