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法律法規-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第四條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作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一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一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除“期貨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注,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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