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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1.在調查操縱期貨價格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經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 可以限制被調查人期貨交易 時間不超過15個交易日。案件復雜延長30日。
2.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 管理和使用由國務院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3.期貨公司出現風險應該對其采取的措施:
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停止批準新增加業務或者分支機構
限制分紅 和向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
限制轉讓權利和財產上設定的其他權利
責令更換新的管理人員
限制期貨公司自由資金 的調撥
限制股權的轉讓和股東的權利
經過整改符合的話。那么在驗收完畢3日內可以解除。
4.期貨公司出現違法經營或者重大的風險對管理人員做如下的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機構限制其出境
限制其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理 或者設定其他的權利
5.期貨公司出現一個重大的訴訟或者股權凍結等重大事件。期貨公司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 必須在五日內向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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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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