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工程合同
按《合同法》中分類:設備工程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設備工程合同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理解。
一、設備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與分類
1.概念:設備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特征:
設備工程合同除具有承攬合同的諾成性、雙務、有償性等特征外,還具有自身的特征。
1) 主體特定性:設備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一般為法人。
2) 標的特殊性:設備工程合同的標的為工程建設。所謂“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其本身的特殊性,諸如投資大、周期長、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高等,決定了工程建設的特殊性,這也是《合同法》將設備工程合同歸為一類合同的主要原因。
3) 內容計劃性:設備工程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和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等文件,具有一定的計劃性;發包人的資金安排,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設的組織調度,都應有較高的計劃要求。
4) 合同要式性:設備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 監管嚴格性:合同從簽訂到履行,有關部門都要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3、分類:
1)設備工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
a) 設備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條件的查明、分析、評價,編制設備工程勘察文件,發包人支付勘察費的合同。
b) 設備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設備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的綜合分析論證、論證,編制設備工程設計文件,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的合同。
c) 設備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設備工程的修建、設備安裝和調試,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
d) 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應當依照《合同法》有關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設備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2)設備工程的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a) 發包人也可依法將設備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設備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設備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設備工程總承包合同。
b) 承包人訂立工程承包合同后,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給第三人。承包人與分包單位訂立的合同為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法》規定:
a)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b) 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c) 設備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設備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設備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3)根據合同的計價方式不同,設備工程合同可以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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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