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念與特征
1、概念: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約定,由委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2、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2)委托合同以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
3)委托合同即可有償,也可無償;
4)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的區別
1) 委托合同是產生委托代理的基本條件,但兩者是相互獨立的。僅有委托合同沒有授權行為,不能形成委托代理關系;另一方面,委托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代理權并不隨之消滅。
2) 委托合同生效于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委托代理生效于委托人單方授權行為。
3) 委托合同比委托代理所涉及的事項范圍要廣泛。委托代理事項一般限于法律行為;而委托事項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4)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而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
三、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義務
1) 受托人應按照委托內容處理受托事務
2) 受托人應親自處理受托事務;
3) 受托人應報告受托事務處理情況;
4) 受托人應向委托人移交財產;
5) 賠償委托人損失。
2.委托人義務與責任
1) 支付費用
2) 支付報酬
3) 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結果
4) 賠償受托人損失
四、委托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關系
1.隱名代理
隱名代理,是指第三人雖然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代理行為。《合同法》規定,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在委托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但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代理行為。《合同法》對“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規定了委托人的介人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
(1)委托人的介入權
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2)第三人的選擇權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五、共同受托
1) 共同受托是指委托人將同一事務的處理委托給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情形。
2)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委托合同的終止
1.委托合同的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委托合同的法定終止
(1)法定終止的事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
(2)因委托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后果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3)因受托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后果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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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