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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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試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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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規定,開展設備工程監理工作。
2.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進行區分,依法實施合同訂立、履行等合同行為,判斷合同效力、確定違約責任,采取擔保措施,能夠解決合同的法律問題。 3.根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設備工程的招標、開標、評標、定標,依法判斷設備工程投標活動的合法性。 4.根據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理解并執行與設備工程相關的規定,依法實施設備的質量監督。 5.根據我國現有的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勞動法律制度、保險法律制度,理解并執行與設備工程相關的規定,依法對設備工程實施監理。 6.根據我國現有的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理解不同設備工程糾紛的解決方式,能夠為解決設備工程糾紛的提供咨詢服務。 7.根據設備工程的特點和合同管理的內容,能對設備工程合同進行分析,能識別合同中的缺陷并進行完善。 8.根據設備工程各部分間的工藝和組織關系,能對設備工程進行總體策劃,能恰當選擇設備工程合同的計價方式,確定設備工程合同條件的核心條款、設備工程的采購類型和方式。 9.根據招投標的一般程序,能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并進行招投標的管理。 10.根據談判的一般原理,能進行設備工程合同談判的準備、確定談判的主要內容、進行合同談判和恰當簽署設備工程合同。 11.根據人際和組織間有效溝通的方法,能夠編制設備工程合同有關溝通的條款并進行有效的溝通管理。 12.根據項目利益相關方管理方法,能履行工程師的職責與行使工程師的權力,并能運用合同約定內容,對業主和承包商行使合同權力和履行職責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13.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進行設計管理和管理竣工文件,能確定承包商的合同范圍、應提供的合作和培訓、業主設備和免費供應的材料和地表恢復和現場清理。 14.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夠對工程開工、竣工時間及竣工時間的延長、延誤和趕工、暫時停工、竣工試驗、設備工程的接收、地方政府部門造成的延誤、竣工后試驗的進度安排、缺陷通知期(質量保修期)等進行管理。 15.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檢驗生產設備、材料和工藝的質量,開展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處理質量缺陷,頒發履約證書,編制和管理質量文件。 16.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按付款程序,對期中付款、最終付款和非正常終止合同下的付款進行恰當管理。 17.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對承包商的員工進行管理。 18.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提出現場HSE管理的內容并控制其執行。 19.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確定生產設備和材料的所有權,界定貨物運輸、承包商設備的管理責任。 20.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對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與責任進行管理,能確定設備工程的投保責任、保險范圍、保險條款和保險金額,能對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進行恰當處置。 21.依據設備工程合同約定,能恰當管理合同變更,處理合同索賠與爭端,能處置設備工程合同的終止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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