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下午,中級社工考試法規與政策科目即將開考,開考前,中大網校幫助您臨時抱佛腳,根據中級社工法規科目歷年真題的考察題量來看,本科目重點考察章節為第三章(社會救助)、第十二章(勞動就業)和第十四章(社會保險),第三章預測考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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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國社會救助法規與政策
1.《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核查周期變化:
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核查一次;
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2.《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特困人員供養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3.《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概述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
對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員,可以采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一)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
(三)重度殘疾人;
(四)重病患者;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
金融服務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
對批準給予低保的,發給低保證,并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
5. 《法律援助條例》
申請法律援助,向【需要出錢一方】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6.醫療救助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是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群眾。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
7.教育救助
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8.住房救助和失業救助
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9.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愿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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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