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主席是我國結構體系中的一個國家機關,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起來行使國家職權的,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國家主席的產生和任期,主席分為主席和副主席,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名后經過表決產生的。目前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條件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們的任期是5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三、國家主席的職權,54年憲法規定國家主席是統帥全國的武裝力量,有權召集并主持最高國務會議。82年憲法規定的主席行使的權力是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是其權利和義務,無否決權),任免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和駐外的全權代表,享有外交權,榮典權。但這些權力除外交權之外沒有一項是他可以獨立行使的,前提是要根據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決定來行使這些職權。
四、國家主席職位的補缺,82年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缺位時,副主席繼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補選,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也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補選,補選之前這個位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來代行主席的職務。(干擾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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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