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組建一有限公司。出資協議約定甲以現金十萬元出資,甲已繳納六萬元出資,尚有四萬元未繳納。某次公司股東會上,甲請求免除其四萬元的出資義務。股東會五名股東,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對票的股東丙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無效。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5題)
A.該決議無效,甲的債務未免除
B.該決議有效,甲的債務已經免除
C.該決議需經全體股東同意才能有效
D.該決議屬于可撤銷,除甲以外的任一股東均享有撤銷權
【答案】A
【考點】股東出資、股東會決議
【解析】《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22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據此可知,甲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股東會對于免除甲四萬元出資義務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應為無效決議。
26.甲乙丙三人擬成立一家小規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八萬元,甲以一輛面包車出資,乙以貨幣出資,丙以實用新型專利出資。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6題)
A.甲出資的面包車無需移轉所有權,但須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貨幣出資不能少于二萬元
C.丙的專利出資作價可達到四萬元
D.公司首期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答案】C
【考點】股東出資方式
【解析】選項A錯誤。《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據此可知,甲以面包車出資的,應當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選項B錯誤。《公司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中,注冊資本是八萬,8萬×30%=2.4萬。因此,乙的貨幣出資不能少于2.4萬。
選項C正確。只要貨幣出資額不低于2.4萬,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即符合法律規定,即非貨幣財產出資額最高可達到5.6萬,因此丙的專利出資作價可以達到4萬。
選項D錯誤。《公司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本題中,注冊資本的20%是1.6萬,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3萬,公司首期出資不得低于3萬。
要想作對此題,需要記住《公司法》規定的幾個百分比數據,學習時要及時總結。
27.張某為避免合作矛盾與問題,不想與人合伙或合股辦企業,欲自己單干。朋友對此提出以下建議,其中哪一建議是錯誤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7題)
A.“可選擇開辦獨資企業,也可選擇開辦一人有限公司”
B.“如選擇開辦一人公司,那么注冊資本不能少于10萬元”
C.“如選擇開辦獨資企業,則必須自己進行經營管理”
D.“可同時設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獨資企業”
【答案】C
【考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
【解析】選項A、D正確。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不沖突,可以選擇其一開辦,也可以同時設立上述兩種企業。
選項B正確。《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選項C錯誤。《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重要的外商投資企業類型。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8題)
A.合營各方可在章程中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B.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并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C.合營者如欲轉讓其在合營企業中的股份,需經審批機構批準
D.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答案】A
【考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解析】選項A表述錯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8條第1款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據此可知,合營各方只能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選項B表述正確。《合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選項C表述正確。《合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1款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據此可知,合營者如欲轉讓其在合營企業中的股份,需經審批機構批準。
選項D表述正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第1款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付款人為丙銀行的承兌匯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承諾甲公司不履行債務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銀行請求付款,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為由拒絕付款。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29題)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B.丙銀行拒絕付款不符法律規定
C.乙公司應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不能得到清償時方能向丁追償
D.丁屬于票據法律關系的非基本當事人
【答案】B
【考點】票據行為
【解析】選項A錯誤。《票據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據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絕付款時,可以行使追索權,請求出票人、保證人等承擔票據責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選項B正確。票據上的法律關系具有無因性,即是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據法規的有效票據為必要。至于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則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系無效或有瑕疵,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因此,本題中丙銀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為由拒絕付款,該拒絕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
選項C錯誤。丁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擔責任。
選項D錯誤。《票據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表明“保證”的字樣。本題中,丁的行為不是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不屬于票據保證,根本就不是票據法律關系的(非基本)當事人,丁只承擔民法上的保證責任。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虛假年度財務報告,導致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關于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30題)
A.該上市公司的監事
B.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C.該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刊登媒體
D.該上市公司的證券承銷商
【答案】C
【考點】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的責任主體
【解析】《證券法》第69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可知,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的責任主體包括: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刊登媒體并不包括在內。
31.根據《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投保人對下列哪一類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2010年卷三單選第31題)
A.與投保人關系密切的鄰居
B.與投保人已經離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D.與投保人合伙經營的合伙人
【答案】C
【考點】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解析】《保險法》第31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2.遼沈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開始受理債權人的債權申報。對此,下列哪一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屬于應當受償的破產債權?( )(2010年卷三單選第32題)
A.債權人甲的保證人,以其對遼沈公司的將來求償權進行的債權申報
B.債權人乙,以其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進行的債權申報
C.債權人丙,要求遼沈公司作為承攬人繼續履行承攬合同進行的債權申報
D.某海關,以其對遼沈公司進行處罰尚未收取的罰款進行的債權申報
【答案】A
【考點】破產債權
【解析】選項A正確。《企業破產法》第51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選項B、D錯誤。《企業破產法》并沒有規定可以就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和罰款申報債權,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償。
選項C錯誤。《企業破產法》第53條規定,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據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應當受償的破產債權。但選項C中“債權人丙,要求遼沈公司作為承攬人繼續履行承攬合同進行的債權申報”意味著合同并沒有解除,因此不屬于可以申報的債權范圍。
33.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關于此規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稱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33題)
A.事實合伙
B.表見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隱名合伙
【答案】B
【考點】表見普通合伙
【解析】表見普通合伙指有限合伙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人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賴其為普通合伙人時,則有限合伙人得承擔普通合伙人的責任。
34.關于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如合伙協議未作約定且合伙人協商不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0年卷三單選第34題)
A.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配
B.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C.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
D.應當按合伙人的貢獻決定如何分配
【答案】B
【考點】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
【解析】《合伙企業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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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