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 【簡單】下列關于證明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B.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C.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擔一部分證明責任
D.在公訴案件附帶民訴案件中,對附帶民事部分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
2. 【簡單】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A.物證
B.書證
C.視聽資料
D.電子數據
3. 【真題難度】 請根據修訂的刑訴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判斷下列說法是正確的是:
A.偵查機關沒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
B.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C.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有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D.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參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所以AB選項正確。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這是一條沒有例外的規定。刑訴修改二讀稿后,刪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為例外情形無非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持有型犯罪”,這兩類案件中,被告人承擔的并不是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相反,而是證明自己無罪。所以C選項正確。
公訴附帶民事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要區分情況,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單位自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其來承擔此部分的證明責任;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者沒有提起而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才由檢察院承擔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可見選項D說法是以偏概全。
【陷阱分析】固有的記憶,往往不容易從腦中清除出去,加之新的規定與對原有內容的記憶又是不同的,這是今年司法考試刑訴題目給對原刑訴法有所了解的人出的一個難題,而對第一次參加考試的非法本考生來說倒是一個機會。
不過仔細讓新內容覆蓋原內容并不難,就是復習時,掌握住刑訴法修改為什么會作這樣完善就輕松了,也就是掌握法條背后的故事和理論,限于篇幅和時間,無法在此作一一詳解,不過在三校的課堂上,大家就都能聽到。
另外,我們的命題老師特別偏愛這種以偏概全的題目,如:
1)06/78.下列關于人民陪審員的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B.人民陪審員有權參加法院所有的審判活動
2)09/33.關于自訴案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都可以進行調解
3)2010/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審理時可以調解?
D.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2.【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四個選項均正確。
行政證據可以轉化為刑事證據的就此四種,電子證據后的“等”為實等。這四種證據都是比較客觀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種類物。
【陷阱分析】凡法條內有列舉性的款項或內容,這樣的法條,往往是命題的重點。如07年73題和75題,還有11年73題等等,這樣的題目很多……
3.【答案】C
【解析】根據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據此條確定,偵查機關就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且除物證、書證外的視聽資料等證據不屬于排除的范圍,所以AB選項錯誤。
該法第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56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根據以上兩條的規定,可以判定C選項正確。
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可以判定D選項錯誤。因為只有檢察院有義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陷阱分析】本題A選項,我們容易想當然的認為一般會在偵查階段才會產生非法證據,然后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予以排除而忽視法條規定偵查機關也有排除的義務所以漏選此項。D選項也是這種,如果對這個知識點沒有記住,一般會想當然的認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有義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B項特別還和上一題行政執法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種類相混淆,需要考生對比記憶。
C選項,一個選項聯合了三個考點,考查考生準確掌握知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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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