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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要點】
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1.主觀方面: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發生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注意:行為人通常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了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了結果發生。
2.法條競合:刑法除規定了本罪以外,還規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脫逃的;由于刑法對該行為作了特別規定,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按照特殊法條規定的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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