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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與明大誥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頒行天下的法典,共計7篇30卷460條。它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適應強化中央集權的需要。
(2)《明大誥》。
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浩》,共236條,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大誥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大誥的另一特點是濫用法外之刑,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等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誥的又一特點,其中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以此強化統治效能。大誥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大誥,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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