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第57 條第一項: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新法:
“監視居住應當在……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但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變化: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并非新創設的制度,早已存在,但只能針對無固定住處的人才能采取,但本次修改,增加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三類犯罪,即使有固定住處,只要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都可以指定監視居住。
解讀:
1、這一條被廣為批評,人們擔心增加了三類犯罪可以無條件地指定監視居住后,本來針對黨員才能采取的雙規措施,就可以對任何公民任意采取(在規定的時間——監視居住的6個月內,在規定的地點——指定居所)。公民人身自由將受到重大侵犯。
2、立法者的理由是,這三類犯罪比較特殊,又是在住處執行會導致同案犯警覺,潛逃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罪證等情形發生,所以,可以對其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3、即使是“無固定住處,可以指定居所”也不合理。如,張三在A 區有固定住處,但在B 區涉嫌犯罪,B 區辦案機關可否以其在B 區沒有固定住處而將其指定監視居住?再如,本無固定住處,后由于租放或買房而取得了固定住處,是否還能繼續指定監視居住?這些都需要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考察方式:
一般而言,存在巨大爭議的條文往往都不是考察的重點,大家了解:
一般案件需要無固定住處,才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三類特殊案件,有固定住處也可指定監視居住,但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辦案場所,否則就是變相羈押。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