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法令行為
法令行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作為行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由于法令行為是法律本身所允許乃至鼓勵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為,因而是合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法令行為包括四類行為: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即某類行為本來具有犯罪性,但法律基于政策上的考慮,將其中的某種行為規定為合法行為。如發行彩票本來可謂賭博行為,但基于財政政策等理由,有關法律允許特定機構以特定形式發行彩票。這種行為便不成立犯罪。二是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條件的行為;即某類行為本來具有犯罪性,但法律特別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屬合法行為。三是職權(職務)行為,即公務人員根據法律行使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既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實施的行為,也包括基于上級的職務命令實施的行為。如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四是權利(義務)行為,即在法律規定上作為公民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如一般人扭送現行犯。
法令行為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所實施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根據,或者雖有一定根據但在實體上或程序上違反了法律、法令或法規的規定,則不屬于法令行為,相反可能構成犯罪。
二、正當業務行為
正當業務行為,是指雖然沒有法律、法令、法規的直接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業務是指基于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反復實施的行為,但并非因為是“業務”就不成立犯罪,而是因為“正當”才排除犯罪。所以,即使一般來說屬于正當業務,但超出正當范圍的行為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例如,一般來說,記者的采訪報道活動屬正當業務行為,但記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因此,只有業務本身是正當的,而且沒有超出業務的范圍時,才排除犯罪。職業性的體育活動,屬于正當業務行為;遵守了體育規則的行為,即使造成了他人傷害,也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律師的辯護活動也是正當業務行為。醫生基于患者的承諾或推定的承諾,采取醫學上所承認的方法,客觀上傷害患者身體的治療行為,可謂正當業務行為,但其排除犯罪的條件更為嚴格:治療行為在醫學上是被承認的方法,其實質是具有安全性、有效性與必要性;必須有患者的承諾或推定的承諾;必須以醫治疾病為目的。人體實驗、性轉換手術,不屬于治療行為。
三、自損行為
自損行為,指自己損害自己權益的行為,如自殺、自傷、自己毀損自己所有的財物等,這些行為一般不成立犯罪。但是,當自損行為同時危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合法權益時,則可能成立犯罪。如軍人戰時自傷的,放火燒毀自己的財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犯罪。
四、義務沖突
義務沖突,是指存在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義務,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義務,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情況。例如,律師為了在法庭上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已泄露他人的隱私。再如,兩個幼兒墜人急流中,父親只能救助其中一個幼兒。義務沖突與緊急避險有相似之處,但緊急避險是一種作為的形式,義務沖突是一種不作為的形式;就緊急避險而言,本人合法權益面臨危險時,如果愿意忍受危險,可以不實行緊急避險;就義務沖突而言,負有義務的人必須履行其中的某項義務。義務沖突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首先,存在兩個以上的義務。其次,必須權衡義務的輕重,即必須是為了履行重要義務,放棄非重要的義務;為了履行非重要義務而放棄重要義務的,可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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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