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91麻豆免费免费国产在线_男女福利视频_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小向美奈子_在教室里和同桌做校园h文

當前位置:

2014司法考試大綱新舊對比: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發表時間:2014/6/16 16:58: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大綱教材增減說明】

在過去五年的司法考試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選擇題部分年均分值超過46分,案例分析題年均分值超過20分。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其考試內容主要著眼于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并且,即使是在選擇題部分,也往往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對相關制度的理解和應用能力。因此,要求考生通盤掌握民事訴訟與仲裁的法律規定,并能夠融會貫通,舉一反三。

《民事訴訟法》修訂后,2013年的民事訴訟法教材部分改動較大與2013年相比,2014年本部分內容以完善修訂為主,大綱新增子考點2個,部分考點做了調整:

1.第一章第二節“民事訴訟法”中,考點“民事訴訟法的效力”下新增子考點“時間上的效力”。

2.第十三章第二節“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中,考點“審理前的準備”下新增子考點“庭前調解”。

以上子考點在原教材中已有,【教材增補輔導】中不再贅述。

【大綱新舊對照】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的含義與作用。

理解:民事訴訟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則的基本內容。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民事訴訟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則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并能具體舉例說明。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含義 內容 法院對訴訟權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同等原則 對等原則 兩者之間的關系) 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調解應當自愿 調解應當合法 貫徹調解原則應當注意的問題) 辯論原則(含義 內容 對辯論權行使的保障) 誠實信用原則(含義 內容 對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法官訴訟行為的要求) 處分原則(含義 內容 法院對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保障) 檢察監督原則(含義 檢察監督的內容 抗訴和檢察建議) 支持起訴原則(含義 支持起訴的條件)

2013年大綱新增考點:誠實信用原則、抗訴和檢察建議

第二節 基本制度

合議制度(合議的概念與內容 合議制度的適用范圍 合議制在不同審判程序中的運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義 回避的適用范圍 回避適用的具體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開審判制度(內容 公開審判的范圍與例外 公開審判與開庭審理的關系) 兩審終審制度(內容 兩審終審之例外)

級別管轄的概念與依據 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四節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的概念與依據 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規定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 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各類特殊地域管轄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相關司法解釋) 專屬管轄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協議管轄(概念條件)

第五節 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移送管轄的概念 適用移送管轄的條件) 指定管轄(指定管轄的概念 適用指定管轄的情形) 管轄權轉移(管轄權轉移的概念 管轄權轉移的情形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的概念與條件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第四章 訴

基本要求:

了解:訴的概念與特征。

理解:訴的要素、訴的種類、訴的合并與分離。

熟悉并能夠運用:劃分訴的種類的標準、反訴的特征、反訴的條件,并能夠 結合實際確定反訴的構成。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訴的概念與特征

訴的概念 訴的特征

第二節 訴的要素

當事人 訴訟標的(概念 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物的區別 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系)訴的理由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類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結合實踐確定不同的民事主體在訴訟中的地位。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

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征 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訴訟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 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之間的關系) 當事人適格(含義 當事人適格的標準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的關系)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第二節 原告與被告

原告與被告的概念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確定(通常情況下原告與被告訴訟地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原告與被告地位的確定)

第三節 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訴訟人的概念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必要共 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地位的確定的規定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 法院對必要共同訴訟的審理和裁判)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 普通共同訴訟人的內部關系)

第四節 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訴訟的概念 訴訟代表人的概念) 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的產生 訴訟代表人的權限 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代表人訴訟的種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程序(公告 登記 裁判的效力) 公益訴訟(案件范圍 起訴主體)

熟悉并能夠運用:訴訟代理人的地位、訴訟代理權的行使。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訴訟代理人概述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訴訟代理人的種類

第二節 法定訴訟代理人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法定訴訟代理權的取得與消滅

第三節 委托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委托訴訟代理權的產生與消滅

 

第七章 民事證據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證據的概念與特征、證據保全的概念與適用的條件。

理解: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種證據、理論上對證據進行劃分的標準。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種證據的特點,結合實踐情況判斷某一材料屬于何種證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民事證據概述

民事證據的概念 民事證據的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民事證據的證明力

第二節 民事證據的種類

書證(書證的概念與特征 書證的分類 書證的提出 書證的效力) 物證(物證的概念與特征 物證的提出 物證的效力)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的概念與特征 視聽資料的效力) 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的概念 電子數據與視聽資料的區別) 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概念與特征 證人資格 證人證言的提出 證人證言的效力) 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的概念與特征 當事人陳述的效力) 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的概念與特征 鑒定意見的提出 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鑒定意見的效力 專業人士的出庭) 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的概念與特征 勘驗筆錄的形成 勘驗筆錄的效力)

2013年大綱新增考點:電子數據、專業人士的出庭(2013/3/39,2013/3/50,2013/3/85)

第三節 民事證據的分類

本證與反證(劃分的意義 劃分的標準)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劃分的意義 劃分的標準)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劃分的意義 劃分的標準)

第四節 證據保全

第三節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的概念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 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區別)

第四節 證明程序

舉證時限(舉證時限的概念 舉證時限的確定“新證據”的界定) 證據交換與質證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認證(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項)

第九章 期間、送達

基本要求:

了解:期間的概念、期間的種類、期間的耽誤和延展及送達方式。

理解:期間的意義與送達的效力。

熟悉并能夠運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要的訴訟期間、送達的適用。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期間

期間的概念(期間 期限 期日) 期間的種類(法定期間 指定期間)期間的計算 期間的耽誤和延展

第二節 送達

送達的概念與特征 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電子送達 留置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轉交送達 公告送達) 送達的效力

第四節 調解書及調解的效力

調解協議與調解書(調解協議的概念 調解書的概念 調解書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調解書的送達) 調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基本要求:

了解: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概念與意義、保全的措施。

理解: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條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保全

保全的概念與對象 保全的種類(訴前保全 訴訟保全) 保全的范圍 保全的措施 保全的程序(財產保全的申請及擔保 財產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釆取 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 行為保全的程序)

2013年大綱新增考點:行為保全的程序(2013/3/46)

第二節 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的概念 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 先予執行的條件 先予執行的裁定與執行 先予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第十二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對妨 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種類。

理解: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

熟悉并能夠運用:拘傳與拘留的適用。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節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惡意訴訟行為)

第一節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第二節 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

起訴(起訴的條件和方式 起訴狀的內容) 先行調解 受理(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審查 受理的法律效果 對當事人起訴時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審理前的準備(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確定舉證期限 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 審閱訴訟材料 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追加當事人 庭前調解 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 開庭審理(庭審準備 宣布開庭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審理期限 庭審筆錄)

2013年大綱新增考點:先行調解、整理爭議焦點、選擇審理案件適用的程序

2013年大綱對照無

第三節 撤訴和缺席判決

撤訴(申請撤訴的條件 按撤訴處理的情形 撤訴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決(缺席判決的情形 缺席判決的法律后果)

2013年大綱對照撤訴(申請撤訴 按撤訴處理 撤訴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 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

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情形) 訴訟中止(訴訟中止的情形 訴訟中止的后果) 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的情形 訴訟終結的后果)

 

第十四章 簡易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簡易程序的概念、適用范圍、簡易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的調解、簡易 程序的判決。

理解: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關系、簡易程序的特殊規定、小額訴訟制度。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簡易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簡易程序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的概念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當事人協議適用簡易程序 對適用簡易程序異議的處理)

2013年大綱對照無

第二節 簡易程序的具體適用

起訴與答辯(起訴的方式 答辯的方式) 審理前的準備(訴狀送達的特別規定 舉證期限的特別規定 實行獨任制 簡易程序中的先行調解) 開庭審理(傳喚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 法庭調查與辯論)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宣判(宣判方式 判決書的送達 判決書的簡化) 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

2013年大綱新增考點: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

2013年大綱對照審理前的準備(訴狀送達的特別規定 舉證期限的特別規定 實行獨任制 對適用簡易程序異議的處理 簡易程序中的先行調解)

第十五章 第二審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特點、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關系。

理解:上訴的提起、上訴撤回的條件和效果、上訴審理方式、上訴裁判的幾 種情形及效果。

熟悉并能夠運用:關于上訴的條件、上訴審理的方式、上訴的撤回、上訴的 裁判的規定、上訴案件的調解。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概述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系與區別

第二節 上訴的提起與受理

上訴的提起(提起上訴的條件 提起上訴的途徑) 上訴的受理(訴訟文書的接收與送達 訴訟案卷和證據的移送 上訴的審查)

2013年大綱對照上訴的提起(提起上訴的條件 提起上訴的程序) 上訴的受理(訴訟文書的接收與送達 訴訟案卷和證據的報送 上訴的審查)

第三節 上訴案件的審理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的范圍 第二審的審判組織形式 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及地點 上訴案件的調解 上訴的撤回(上訴撤回的條件 上訴撤回的法律效果)

2013年大綱對照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的范圍 上訴審對案件審理的方式及地點

第四節 上訴案件的裁判

上訴案件的裁判(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判 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審裁判的效力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十六章 特別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特別程序的概念和特點、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

理解:各類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的審理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特別程序的法律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特別程序的概念、特點和適用范圍

特別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特別程序適用的法院 特別程序適用的案件)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

第五節 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的審理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申請(申請條件 管轄法院)審理與判決 原判決的撤銷

2013年大綱對照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條件

第六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申請(申請條件 管轄法院) 審理與判決 對原財產所有****利的救濟

2013年大綱對照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的條件

第七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審理

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與受理(申請條件 管轄法院) 人民法院對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審理與裁定

2013年大綱對照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與受理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管轄

第八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申請條件 管轄法院)對實現擔保物權申請的裁定

2013年大綱對照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

2013年大綱新增考點:第七節、第八節兩節內容

 

第十七章 審判監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審判監督權提起的再審、再審申請制度、 抗訴制度、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再審提起與當事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關系, 申請再審和抗訴的理由。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再審提起的規定以及再審案件的審 判程序。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申請再審的條件(申請再審的主體 申請再審的對象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再審的期限 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 申請再審的提交材料) 再審申請的審查程序(審查的主體 審查的方式 審查的結果 審查中的競合 審查的期限)

2013年大綱對照申請再審的條件(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必要的材料)

第五節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再審審理的管轄法院 再審審理的審判程序 再審審理的特殊性(裁定中止原法律文書的執行 另行組成合議庭 再審審理范圍 再審審理時當事人的確定 再審審理的方式 撤回抗訴、撤回再審申請和撤回起訴 再審審理的裁判方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點、適用的范圍,督促程序的意義。

理解: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支付令的內容、支付令的效力,對支付令的異議。 熟悉并能夠運用:關于適用督促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支付令的申請、審查和發出

支付令的申請(申請條件 申請形式及內容) 對支付令申請的審査(對申請形式上的審查 對申請內容上的審查) 支付令的發出(支付令的內容 支付令的效力)

第三節 對支付令的異議

支付令異議的提出與審査(提出支付令異議的條件) 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轉換)

第三節 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

止付與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報權利(對權利申報的審查及處理)除權判決(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條件 除權判決的公告與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 對利害關系****利的救濟

2013年大綱對照作出除權判決的條件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基本要求:

了解:裁判的種類、判決的概念、判決的內容、判決的效力、裁定的概念以及 適用對象、決定的適用對象。

理解:判決與決定的差異、判決對人的約束力、判決對事的確定力。

熟悉并能夠運用:判決效力的有關法律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類型(廣義的民事裁判 狹義的民事裁判)

第二節 判決

民事判決的概念 民事判決的內容(事實認定 法律適用 訴訟費用的分擔) 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對人的拘束力 對事的確定力 執行力) 民事判決書的制作

第三節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民事裁定的內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節 決定

民事決定的概念 民事決定的內容 民事決定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執行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執行的意義、執行與審判的關系、申請執行與移送執行的關系。

理解:執行程序的特點、執行的原則、執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執行的開 始、執行和解與訴訟調解的區別、執行擔保與執行和解的關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及實施程序、執行異議的程序及處理、暫緩 執行、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的規定。

第四節 暫緩執行、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

暫緩執行 執行中止 執行終結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訴訟的概念、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涉外民事訴訟 中關于涉外案件管轄、期間、財產保全和送達的特殊規定、一般司法協助和特殊 司法協助(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理解: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涉外民事訴訟程序規定的 特殊性。

熟悉并能夠運用: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和特殊司法協助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適用我國民事訴訟 法的原則 遵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 司法豁免原則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的原則)

第二節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牽連管轄 專屬管轄)

第三節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財產保全與送達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期間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

第四節 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協助 對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第二十三章 仲裁與仲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概念與特點、我國仲裁法的特點。

理解: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勢。

熟悉并能夠運用:仲裁法關于仲裁適用范圍、仲裁基本原則和制度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機制 設立條件

第二節 仲裁協會

仲裁協會的職責

第三節 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的概念 仲裁規則的制定 仲裁規則的主要內容 仲裁規則的作用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協議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協議的概念、類型和內容。

理解: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規定,以及仲裁協議的訂立,仲裁協議的有效、無效和失效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仲裁協議概述

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的類型(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書 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通過援引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的形式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三節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獨立性的含義 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適用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第五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的失效 仲裁協議無效、失效 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第三節 仲裁保全

財產保全(概念和條件 程序 申請人的責任) 證據保全(概念和條件 程序) 行為保全

2013年大綱新增考點:行為保全

第四節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合議仲裁庭 獨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組成程序(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 確定仲裁員) 仲裁員的回避與更換(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因其他原因的更換)

第五節 仲裁審理

仲裁審理的方式(開庭審理 書面審理) 開庭審理程序 仲裁審理中的幾個特殊問題(撤回仲裁申請 延期開庭 缺席裁決) 開庭筆錄

第六節 仲裁中的和解、調解和裁決

仲裁和解與調解 仲裁裁決(仲裁裁決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決的種類 仲裁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 仲裁裁決的效力)

第七節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爭議標的金額在規定數額以下 案情簡單 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 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

第八節 仲裁時效

仲裁時效的概念 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

第二十七章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基本要求:

了解: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條件和申請理由。

理解:撤銷仲裁裁決的制度意義、撤銷仲裁裁決的后果。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撤銷仲裁裁決的有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和特征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概念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特征

第二節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和理由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第三節 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銷仲裁裁決 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決的執行與不予執行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裁決的執行機構和方法、仲裁裁決執行程序的中止、終結和恢

復。

理解:仲裁裁決執行和不予執行的制度意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 裁裁決的關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相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仲裁裁決的執行

執行仲裁裁決的概念 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 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

第二節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第二節 涉外仲裁機構

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 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第三節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程序 仲裁庭的組成 審理與裁決

第四節 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

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 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序

第五節 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 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8月 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法 發〔1992〕22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1次會議通過 2009年 1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9〕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2001年 12月21日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1〕3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法發〔2008〕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 通過 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 2004年 9月16日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

(2009年7月24日) 法發〔2009〕4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0次會議通過 2003年 9月10日公布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3〕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79次會議討論通過) 法 發〔1993〕15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2次會議通過 自1998 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釋〔1998〕2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 的解釋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3次會議通過 2008 年11月25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8〕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 解釋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2次會議通過 2008年 11月3日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8〕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査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 2004 年11月4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 2004 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 過 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 自2000年7 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1995年9月 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釋[2006]7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2版)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2012年2月3日修訂并通過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推薦2014年司法考試大綱新舊對比匯總

(責任編輯:lqh)

2頁,當前第1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