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審計署歸總理直接領導,主持全國的審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由政府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領導,以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負責地方本級審計工作;不是垂直領導,是雙重領導
2、監察和審計的性質類似,經本級政府同意可以向本級政府工作部門派出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監察機關領導人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縣級人民政府檢察機關對所屬的鄉級人民政府公務員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3、行政訴訟中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的利害關系人,不包括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間接關系)
4、行政許可中,行政機關無論受理還是不受理許可申請都要出具加蓋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憑證
5、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2個考點:1侵犯人身權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2取消了先行確認違法的程序,行政訴訟中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復議或者訴訟中一起提出;司法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6、行政行為違背撤銷即有確定力,必須執行,即使民事訴訟程序中確認違法了,也不能阻礙執行(民訴違法或者無效裁決不構成行政訴訟的無效或者違法)
7、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設定的許可進行評價,不需要設立許可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處罰沒有這一規定)
8、法院審理反傾銷的行政案件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
9、行政訴訟中原告為5人以上的,可以推舉1-5名代表參加訴訟(民事訴訟為10人以上推舉2-5人參加)
10、兩村之間因為土地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縣政府的確認行為,實際上是行政裁決,不是行政確認
11、行政確認是單一主體對自己的已有的行為的確認,裁決是雙方之間爭議的解決(九大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屬于行政復議前置,這里的確認現在按照廣義上的確認理解,包括確認、許可和裁決,但是必須是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權利的確認,若是初次取得權利的行為則不是復議前置)
12、國家賠償中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方式的限于:侵犯人身權并且造成精神損害(修改了以前的只是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名譽損害);嚴重的,給予金錢賠償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