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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39

發表時間:2014/4/10 14:44:1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只有一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在劉某(15歲,涉嫌搶劫)一案的審理過程中,應當貫徹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下列做法不符合這一原則的是:(  )

A.法院不準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B.法院宣布對于劉某涉嫌搶劫的審理過程不公開

C.法院審理結束后,為了劉某的健康成長,決定不公開宣告判決

D.法院允許劉某的父母到場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根據《刑事訴訟琺》第163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故而在我國,無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都必須公開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需要貫徹分案處理原則,關于分案處理原則,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分案處理是指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實行訴訟程序分離

B.分案處理包括分別審理、分別關押、分別執行等

C.分案處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串供,影響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D.分案處理應當以不影響案件的處理為原則,并盡可能地采取分案處理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分案處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分離,分別審理、分別關押、分別執行分別審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與犯罪有牽連時,只要不妨礙審理,要進行分案審理,包括對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訊問、分案起訴、分案審理和分案宣判分別關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訴訟中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時,要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關押看管分別執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執行刑罰時,要將未成年罪犯與成年罪犯分開執行,不能放在同一場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對未成年罪犯產生不良影響

3.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搶劫案件,開庭時,公訴人出庭公訴,沒有委托辯護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剛滿18歲。人民法院如何為某甲指定辯護人?(  )

A.由于某甲在實施搶劫犯罪時尚不滿18周歲,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滿18歲,但是案發時未滿18歲,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應當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為其指定辯護人

D.人民法院不能為某甲指定辯護人

正確答案:C 解題思路:《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院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但根據《刑訴解釋》第36條的柑關規定,被告人是否為未成年人,以開庭時為準故某甲不屬于未成年人的范疇,因而只是"可以"指定,當然法院也可以不為其指定辯護人,故C項為正確答案

4.《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開審理。關于該規定中未成年人"年齡"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張某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十七歲,不應當公開審理

B.李某在審理時十五歲,不應當公開審理

C.錢某犯罪時十六歲,不應當公開審理

D.趙某被立案時十八歲,不應當公開審理

正確答案:B 解題思路:《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據此可知,判斷是否屬于未成年人一律不公開或一般不公開審理的情況,標準是"開庭審理時"未達到法定年齡,而不是指采取強制措施、犯罪、立案時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5.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關于檢察院審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

A.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B.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檢察人員參加

C.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對難以判斷犯暈嫌疑人實際年齡,影響案件認定的,應當作出不拉準逮捕的決定

正確答案:ABCD 解題思路:選項A正確《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0條第4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超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選項B正確《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0條第5款規定,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檢察人員參加選項C正確《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選項D正確《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8條規定,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把是否已滿14、16、18周歲的臨界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對難以判斷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影響案件認定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6.檢察院在審查起諢來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進行下列哪些活動?(  )

A.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B.應當聽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見

C.應當聽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的,檢察人員可以安排其與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會見、通話

正確答案:ABCD 解題思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6條第4款的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所以ABC是正確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8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或者雖尚未認罪、悔罪,但通過會見、通話有可能促使其轉化,或者通過會見、通話有利于社會、家庭穩定所以,D項是正確的因此,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BCD

7.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B.在法庭上,必要時才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C.休庭時,可以允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會見未成年被告人

D.對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

正確答案:CD 解題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35條規定,少年法庭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及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所以,A項錯誤第25條規定: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著接受法庭調查、詢問,在回答審判人員的提問、宣判時應當起立所以,B錯誤

8.下列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有:(  )

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

B.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

C.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

D.公安機關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正確答案:ACD 解題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所以A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所以B錯誤,c正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所以D正確

9.2004年1月20日零時許,在銀川市某中學上高三的甲、乙、丙、丁四人在某網吧碰面,其中,甲提出。弄點錢"上網,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來到興慶區麗景街交警二大隊附近,將路過此處的郭某從自行車上拉下,對其一頓拳打腳踢,搶得現金5元后逃離現場。案發后,四人相繼落網。據查,四人中,甲、乙均為17歲,丙于2004年1月19日度過了其18歲生日,丁則于2004年1月22日度過了其18歲生日,問以下說法或做法正確的是:(  )

A.公安局于2004年1月24日分別逮捕了甲、乙、丙、丁后將四人共同關押在某看守所的某室

B.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該法院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成員均為男法官

C.甲、乙、丙均委托了律師作為辯護人,唯獨丁未委托辯護人,法院也未為其指定辯護人

D.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甲、乙、丙、丁均戴著手銬,其中,甲、乙、丁還被法庭允許坐著回答問題

正確答案:BC 解題思路:A項錯在共同關押,D項錯在甲、乙、丙、丁均戴著手銬B項正確,是因為修改后的來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已經廢除了對合議庭成員性別的規定,C項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法院指定辯護人的情形是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丁在開庭審理時已經達到了18周歲,所以法庭可以不指定辯護人

三、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0.2006年5月2日零時許,互為朋友關系的甲、乙、丙、丁相約在某一網吧內上網玩耍。由于所帶錢款花完,甲提議去"弄點錢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這時,恰巧有一年輕女性經過,四人上去將其圍住,采用暴力手段將其手包搶走,其中有現金500元,手機一部。案發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別逮捕了甲、乙、丙、丁,將四人共同關押在看守所某房間。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甲、乙都聘請了辯護人,丙、丁沒有聘請,法院也沒有為他們指定辯護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審分別判處甲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丙父無權提起上訴,予以駁回。判決生效后,四人均被羈押至某監獄執行。后查明四人年齡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

問題:試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機關存在的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公安局將四人共同關押在看守所某房間是錯誤的。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7條的相關規定,對于羈押、服刑的耒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本案中,在2006年5月7日。甲、乙已經成年,而丙、丁都是未成年人,應當分別看管,所以公安機關的做法是錯誤的。

(2)法院沒有為丙、丁指定律師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5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證未成年被告人獲得辯護。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二審法院駁回丙父的上訴是錯誤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相關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4)在執行過程中,將四人均羈押至某監獄執行是錯誤的,對于四人中的丙、丁應當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3款的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內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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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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