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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習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發表時間:2014/4/17 14:27: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簡單】下列選項屬于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是:

A.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B.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D.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

2.【真題難度】被告人王某(女)因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訴,但因其正在懷孕,所以法院決定對王某取保候審,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在取保候審期間,王某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應當在24小時以前向法院報告

B. 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就其實施了取保候審,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復決定

C. 對王某的取保候審應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D.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王某不得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 【真題難度】下列關于被取保候審人和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義務的說法正確的是:

A.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B.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C.公檢法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將身份證件、旅行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D.被監視居住人違反應當遵守的義務,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參考答案:

1.【答案】A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該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據此兩條,可以確定只有A項當選。C項為只能監視居住的情形,BD兩項看似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情形中都有陳述,但是二者又有不同,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要采取取保候審的,需要滿足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這個條件;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要采取監視居住的,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符合逮捕條件。另外對“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也要這樣對比記憶。

【陷阱分析】本題主要對比考查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情形。

2.【答案】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據此條確定A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A選項錯在兩處,一處為報告的時間: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而不是以前))向執行機關報告;另一處為報告的對象,應當向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報告,而不是向決定機關法院報告。D選項為刑訴修改新增加的內容。

《刑訴解釋》第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B項錯誤。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于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中的罪名,屬于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而對于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所以C項錯誤。

【陷阱分析】本題綜合考查了取保候審的內容,其中AC選項涉及的考點和命題方式是往年真題常用的陷阱設置方式。

3.【答案】B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該法《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據以上兩條可以確定,A項錯在“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是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規定,是可以選擇對被取保候審人適用的規定;B項中的三項義務為二者共同遵守的規定,所以正確;C項錯在公檢法不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將身份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D項說法正確。

【陷阱分析】考被取保候審人和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義務,真題中往往出現這兩種考法:1)把被取保候審人和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混合,讓考生把屬于一方應當遵守的規定挑出來;2)考查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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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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