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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在審判階段,法院認為被告人某甲有毀滅證據的可能,遂決定逮捕某甲。關于該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可以自行執行逮捕
B.異地執行逮捕的,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C.執行逮捕后,應當由法院負責對某甲進行訊問
D.執行逮捕后,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答案】C(答案不改,但D選項題干要改。)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后,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將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將原因記錄在卷。第79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報經院長批準后,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所以逮捕的執行權在公安機關,AD是錯誤的,C是正確的。《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所以B的說法是錯誤的,應該由決定逮捕的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異地公安機關予以配合。本題正確答案是C.【修改D選項】D選項依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所以D選項應該把最后的“或所在單位”五個字去掉。
【綜合四個選項】本題意在提示考生公檢法相互之間以及三機關內不同地區的機關之間銜接的程序規定是重點,本題對逮捕執行程序的細節進行了考查,對考生的復習能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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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