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第36 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新法第38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變化:
將閱卷范圍從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拓展到案卷材料(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等其他證據種類)
解讀:
根據以往的閱卷范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材料都不在閱卷范圍,辯護律師既不敢主動調查取證,也無法通過閱卷獲取信息,極大的影響了辯護效果。
這次修改將閱卷范圍拓展到了案卷材料,律師閱卷權至少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的進步。
考察方式:
律師法將閱卷范圍拓展到案卷材料,但由于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因此在實踐中總是被拒絕適用,司法部08 年至今,從未在卷二中考察過律師法對閱卷權問題的新規,此次律師法的規定被刑訴法確認,因此考察的可能性很大。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