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制定權限
在制定條件方面,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據。在行政法規的規定事項方面,有以下三個方面:
(1)執行具體法律規定事項,即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2)實施憲法規定職權事項,即《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3)全國人大授權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不得授權。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而且屬于絕對保留事項。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和范圍。自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務院通過了三個授權決定:1982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對職工退休退職辦法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的決定》;1984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和發布試行有關稅收條例(草案)的決定》;1985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
行政法規的名稱有三個:條例、規定、辦法。關于宏觀問題的規定,叫條例;關于某個方面的,叫規定;關于一個具體問題的,叫辦法。我們了解這三個名稱非常重要。換句話講,如果國務院制定的文件不叫條例、規定、辦法,就說明不是行政法規,是行政法規以外的文件。后面要講到,在某些情況下只有行政法規能規定的事情,其他的規范性文件就不能做。
二、制定程序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需要經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程序。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提出審議意見后,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行政法規的標準文本,是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文本。行政法規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法規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規在公布后的30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監督程序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有權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超越權限的;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違背法定程序的。提出的程序是: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請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的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不能規定。廣州的孫志剛案,執法的依據是國務院制定的《收容遣送辦法》。這個行政法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而國務院沒有權力去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規范,所以《收容遣送辦法》是違反《立法法》的,后來國務院把它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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