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辯護人的權利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內容。《刑事訴訟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條對辯護人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
辯護人的權利可以分為14種
1.會見、通信權
(1)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2)會見的手續:①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②看守所至遲48小時;③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偵查期間應經偵查機關批準,并且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2.了解案件情況權利(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3.核實證據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4.不被監聽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閱卷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6.調查取證權、申請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專有,對不同證人也不同)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申請調取證據權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8.獲得通知權
(1)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情況的通知(辯護律師)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開庭相關情況的通知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9.提出辯護意見權
(1)偵查終結前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10.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11.拒絕辯護權
12.保密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13.上訴權(經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4.其他權利(申訴和控告權、獲得相關的法律文書權、申請回避及復議權)
主要包括獲得與其行使辯護權相關的法律文書權,對公安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權。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