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引功能
法通過對權利義務的規定,為一般人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引導人們在社會活動中正確作出行為選擇。法的指引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規范對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來實現的。
二.預測功能
法的預測功能,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間將會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預測功能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三.評價功能
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人們行為的準則,因而具有作為判斷、衡量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與尺度的功能。評價功能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當然,法只能評價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有無法律效力,因此,有很多行為雖然由法來評價,但僅靠單一的法的標準來評價是不全面的,也是不深入的。
四.教育功能
法的教育功能是指法的實施對人們的認識和行為產生的影響。其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法的教育功能主要在兩個方面起作用:一方面,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違法者本人,同時又對那些企圖違法的人起到威懾和警示作用,使其引以為戒;另一方面,通過對合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的確認和保護,對人們的行為起著示范與鼓勵的作用。
五.強制功能
法具有國家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的特征,因而自然地具有強制功能。法的強制功能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任何社會的法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對違法者以國家的名義加以制裁,但是,不同類型的法,其強制功能的對象、范圍和方式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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