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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憶我國刑事訴訟中級別管轄的方法
強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4類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題中明確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國或者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質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則一律答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恐怖活動案件;(3)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提示: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2012)》,第一審不再由中級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的變通(也可以稱為管轄權轉移)
《刑訴法》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或者變通),只能由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而不能由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轉移。也就是說,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下級法院都無權審判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這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有著重大的區別。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管轄權既可以由下向上轉,也可以由上向下轉。而刑事訴訟中,只能由下向上轉。即:民事訴訟中管轄權轉移是上下雙向的,刑事訴訟中管轄權轉移只能由下向上單向轉。
3.級別管轄就高不就低原則。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保障人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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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