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一、犯罪構成的概念
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是兩個既相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犯罪概念從宏觀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質屬性,犯罪構成則在犯罪概念的基礎上闡明犯罪的結構及成立要件,為正確認定犯罪提供具體規格和標準。因此犯罪構成實質上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之間是具體與抽象的關系。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犯罪構成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犯罪構成的法定性
犯罪是既具備嚴重社會危害性、又具有刑事違法性的行為。所謂刑事違法性,即指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性質。作為犯罪成立條件的犯罪構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規定,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我國刑法一般條文對一般犯罪的構成要件作了規定,結合總則與分則的規定,便能從總體上正確得出我國的犯罪構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結論。
(二)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性
我國刑法上的犯罪構成堅持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統一性。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的行為,而主觀罪過又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如果主觀罪過不通過危害行為等客觀要件表現出來,或者客觀行為不是在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行為,缺乏犯罪的主觀要件,犯罪的客觀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的主觀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觀要件相互依存,互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約的有機統一體,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直接體現并貫徹了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三)犯罪構成與社會危害性的統一性
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表現出許多事實特征,但并非每一個事實特征都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有的事實可能是偵破犯罪事實的重要線索,或者認定犯罪的證據但對確定行為能否構成犯罪并不發生影響,因此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實際上,犯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構成實質上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構成。凡是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事實特征理所當然地必須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則對犯罪的成立是沒有意義的。能否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實特征能否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客觀標準。
(四)犯罪構成的重要性:
1、它為區分罪與非罪提供了法律標準。
2、它為區分此罪與彼罪提供了法律標準。
3、它為區分一罪與數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4、它為區分重罪與輕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犯罪構成的分類
結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將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分為如下幾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基本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狀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所謂修正的犯罪構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別予以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條至24條規定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條至29條規定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就是兩類修正的犯罪構成。
(二)以獨立的犯罪構成中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獨立的犯罪構成或稱普通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為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相對于危害嚴重或危害較輕的犯罪構成,它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形態。例如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相對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規定,就是普通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
(三)敘述的犯罪構成與空白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法律條文對犯罪構成要件表述的情況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敘述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犯罪構成的要件予以詳細或簡單敘述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詳細敘述了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就是敘述的犯罪構成。又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簡單敘述了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也是敘述的犯罪構成。
(四)簡單的犯罪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內部的結構狀況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簡單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就是一例。本條規定的是一個客體--他人的生命權利,一種行為--致人死亡,一種罪過形式--過失。
所謂復雜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諸要件并非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詳言之,這種犯罪構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種不是單一的,或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是單一的。即是一個犯罪侵犯兩種客體或者一個犯罪具有兩種行為的復雜狀況。
三、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即是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也就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的要件。
本教材采取“四要件”說,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犯罪主觀要件的邏輯順序排列犯罪構成共同要件。
首先,堅持從客觀到主觀這一認定犯罪的順序是保障公民權利免受侵害的要求。自從“犯罪是行為”這一命題產生后,刑法理論便極力主張由客觀到主觀認定犯罪。因為“客觀”指人的活動及其結果,“主觀”指人的主觀心理;前者容易認定,后者不易認定;沒有前者就不應“認定”后者,這便可以杜絕“先抓人,后找事實”的做法。正因為如此,由客觀到主觀的排列順序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權利。
其次,客體、客觀要件、主體、主觀要件的傳統順序是按照司法機關認定犯罪的順序、途徑排列的,即首先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然后查是什么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造成了何種具體結果;再查什么人實施了行為;最后查行為人在什么心理支配下實施了行為。
最后,將客體放在前面就有利于其他構成要件的確定,有利于犯罪構成理論的深化。客體內容左右其他構成要件內容,就理應先確定犯罪客體,再據此確定其他要件內容,這也有利于犯罪構成理論深化。
四、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犯罪構成由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有機統一而組成,同樣,各個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組成,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屬于犯罪客觀要件的要素;年齡、辨認控制能力、身份等屬于犯罪主體要件的要素;故意、過失、目的等屬于犯罪主觀要件的要素。對構成要件的認識與理解,有賴于對構成要件要素以及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的認識與理解;如果對某個構成要件的要素產生認識上的偏差,就必然導致對構成要件的認識產生偏差。所以,正確認識與理解構成要件要素,是正確認識構成要件乃至犯罪構成的前提。
對構成要件要素可以進行不同分類。
(一)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面的要素即為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面的要素即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等。
(二)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客觀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對這里的“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理解,以及對客觀事實是否符合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就可以得出結論,因而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反之,例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猥褻”、“侮辱”,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
(三)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通常的構成要件要素,是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系,這種要素就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這便是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利益的,不是行賄?!边@便是行賄罪的客觀要件中的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四)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行為是客觀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牙巳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身份與目的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素。
(五)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就一些具體犯罪而言,由于眾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沒有將所有的構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規定下來,而是需要法官在適用過程中進行補充。例如,根據通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是盜竊罪的不成文的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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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