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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知識要點】
1.逃稅行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行為。
(1)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而逃稅。
(2)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包括以下情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3)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2.多次實施逃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行為人在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有逃稅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逃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逃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再如,行為人非法購買并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情節嚴重,同時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構成逃稅的,應以非法買賣軍用標志罪與逃稅罪實行并罰。
4.納稅人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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