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12/5 11:20:1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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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對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實害或危險)。
形式:行為完整實現了正條構成要件內容,達到適用正條法定刑處罰的標準程度。
通說:結果說。故意殺人罪以死亡結果是否發生作為既遂標準;盜竊罪、搶劫罪、侵奪罪、侵占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財物的結果是否發生作為既遂標準。常見罪既遂如下:
1.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死亡。
例:甲準備使乙吃安眠藥熟睡后將其絞死,但未待甲實施絞殺行為時,乙由于吃了過量的安眠藥而死亡。
例:甲、乙二人在互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丙開槍,其中一槍擊中丙的頭部,另一槍擊中丙的心臟。事后雖能證明兩槍均足以立即致人死亡,但無法進一步證明究竟誰擊中何處以及哪一槍先擊中被害人。結果無法確證誰造成的,罪疑從無從輕,甲乙皆未遂。
2.故意傷害罪:造成輕傷結果。
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條腿,一刀下去見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憐憫,將乙送到醫院。經治療保住了腿,但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甲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盜竊罪:對財物“取得了占有”(控制說)為既遂,同時被害人對財物失去控制。
(1)在嚴密管理控制場所盜竊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盜竊,出控制區域為既遂。
司法解釋:甲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中盜竊油氣,數額巨大尚未運離現場的,盜竊罪未遂。
甲潛入乙的住宅盜竊,將乙的皮箱(內有現金3萬元)扔到院墻外,準備一會兒翻墻出去再撿。偶爾經過此處的丙發現皮箱無人看管,遂將其拿走,據為己有。15分鐘后,甲來到院墻外,發現皮箱已無蹤影。對于甲、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無罪
B.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盜竊罪(既遂)
C.甲成立盜竊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盜竊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C】
(2)小件物品,控制或隱匿為既遂,不以出控制區域為必要。即使還處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間也是既遂。A在商店里將體積較小的貨物藏于懷中的;B將他人家中原置于明處的首飾,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墻縫的;
(3)將竊取并已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毀棄的;
(4)贓物逃走時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發現、追蹤而在極短時間內將竊取財物歸還的,盜竊既遂。
4.搶劫罪:從被害人處強取財物為既遂。但是,在搶劫行為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情況下,無論是否搶到財物,都按既遂犯處罰。
5.搶奪罪:控制財物為既遂。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