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陽有限公司分立為陽春有限公司與白雪有限公司時,在對原債權人甲的關系上,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25題)
A.白陽公司應在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書后30日內,可要求白陽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陽春公司與白雪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D.白陽公司在分立前可與甲就債務償還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答案】B
【考點】公司的分立
【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選項B說法錯誤。《公司法》規定,公司在合并、減資的情況下,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注意的是,這里說的是公司“合并、減資”的情況,對公司分立沒有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選項C、D說法正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某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領導王大偉退休后,與其友張三、李四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王大偉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偉的情況下,直接持王小偉的身份證等證件,將王小偉登記為公司股東。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1年卷三單選第26題)
A.公司股東應是王大偉
B.公司股東應是王小偉
C.王大偉和王小偉均為公司股東
D.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王小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案】A
【考點】公司的設立
【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C錯誤。《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知,只有在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有合意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股東之間權利義務變動和名義變動的情況,而本題中給出的信息是“王大偉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登記為公司股東,因此,公司的股東仍為王大偉。
選項D錯誤。《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據此可知,公司中的股東以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再單獨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針對本題,首先,王小偉不是公司的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次,即便王小偉是公司的股東,也不以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法院應予受理?( )(2011年卷三單選第27題)
A.以公司董事長甲嚴重侵害其股東知情權,其無法與甲合作為由
B.以公司管理層嚴重侵害其利潤分配請求權,其股東利益受重大損失為由
C.以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未進行清算為由
D.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為由
【答案】D
【考點】公司的解散
【解析】選項A、B、C錯誤。《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選項D正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