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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測試題十二

發表時間:2018/11/22 15:03: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一、單項選擇題

1.關于偵查中的專門調查工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在執行拘傳的時候,不另用搜查證可以進行搜查

B.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C.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D.對犯罪嫌疑人作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偵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A錯誤。

第129條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B正確。

根據2012年新刑訴法規定,對人身傷害和精神病鑒定不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1進行,也不需要加蓋公章,C錯誤。

第14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除精神病鑒定意外,其他鑒定期間均計入辦案期限,D錯誤。

2.甲公司鋪設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設置了路障和警示標志。乙駕車撞倒全部標志,致丙騎摩托車路經該地時避讓不及而駛向人行道,造成丁輕傷。對丁的損失,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由乙承擔賠償責任

B.應由甲和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C.應由乙和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D.應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午間損害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91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旁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類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甲已經設置了明顯標、采取了安全措施,所以甲有免責事由。AD錯誤。由于乙的過錯撞倒全部標志,所以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丙沒有過錯,不用承擔責任,A正確。

3.甲于1990年與乙結婚,1991年以個人名義向其弟借款10萬元購買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離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錢,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A.由甲償還

B.由乙償還

C.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D.主要由甲償還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離婚時的財產處理。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C項正確。

二、多項選擇題

4.《疑獄集》載:“張舉,吳人也。為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乃詐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詣官訴妻,妻拒而不認。舉乃取豬二口,一殺之,一活之,乃積薪燒之,察殺者口中無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驗夫口中,果無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關于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為縣令的張舉重視證據,一般用豬來作為證據

B.張舉之所以采取積薪燒豬的方法來查驗證據,乃因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刑訊的程序

C.該案殺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禁止使用刑訊的一般條件

D.張舉在這個案件中對事實的判斷休現了當時法律所規定的“據狀斷之”的要求

【答案】ABC

【解析】A選項,《疑獄集》 是中國現存最早的案例選編。本案中縣令張舉用豬做實驗斷案,重視證據。這只是個案,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用豬作為證據的。A選項錯誤。

B選項,中國古代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刑訊程序,審判時“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反復參驗,猶未能決,事須拷問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訊,違者杖六十”,即要求在拷訊之前,必須先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后反復查驗證據。B選項錯誤。

C選項,證據確鑿,仍狡辯否認的,經過主審官與公審官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刑訊;未依法定程序拷訊的,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一類是具有特權身份的人;二是老幼廢疾之人。對上述兩種人,法律規定“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即必須有三人以上證實其犯罪事實才能定罪。根據題干可知該案殺人者并不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禁止使用刑訊的一般條件。C選項錯誤。

D選項,唐律規定:人贓俱獲,經拷訊拒不認罪的,可“據狀斷之”。D選項正確。

5.關于辯論原則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僅局限于一審程序中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

B.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是其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

C.證人出庭陳述證言是證人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

D.督促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查辯論原則。A項:辯論原則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貫穿于訴訟程序的整個過程,而不局限于某一階段,此項錯誤。

B項:辯論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的形式表達,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仍然是行使辯論權,此項正確。

C項:《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據該規定,辯論權是當事人的專屬權利,其他訴訟參與人都不享有,此項錯誤。

D項:辯論原則貫穿于訴訟程序的整個過程,因此只存在于訴訟程序當中,非訟程序和執行程序并不存在辯論,故此項正確。

6.下列各選項中,哪些屬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臺所得租金

B.果樹上已成熟的果實

C.動物腹中的胎兒

D.彩票中獎所得獎金

【答案】AD

【解析】本題較為簡單,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產生的收益。出租柜臺所得租金、彩票中獎所得獎金均屬于法定孳息,果樹上成熟的果實屬于天然孳息,動物腹中的胎兒尚未脫離母體,不能作為獨立的物,還不能作為天然孳息,由此可知AD項正確。

7.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在王某訴齊某合同糾紛一案中,該合同可能存在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實,在此情況下法院可以主動收集證據

B.在胡某訴黃某侵權一案中,因客觀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項關鍵證據,在此情況下胡某可以申請法院收集證據

C.在周某訴賀某借款糾紛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沒有時間收集證據,于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當進行調查收集

D.在武某訴趙某一案中,武某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但未獲法院準許,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答案】AB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法院收集證據的情形。A選項,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可知,A項說法正確。

B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故B項正確。

C選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由此可知,當事人沒有時間不是法院收集證據的原因,故C項錯誤。

D選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故武某可以申請復議一次,D項正確。

8.馮某與張某口頭約定將一處門面房租給張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張某向馮某提出能否轉租給翁某,馮表示同意。張某遂與翁某達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頭協議。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門面房隔墻,馮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選項哪些是正確的?

A.馮某與張某間的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

B.張某將房屋轉租后,馮某有權按每月1200元向張某收取租金

C.馮某有權要求張某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D.馮某有權要求翁某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查租賃合同。A項:《合同法》第215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此項正確。

B項:次承租人翁某與出租人馮某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馮某不可以因為轉租而向承租人要求按轉租合同的租金支付,此項錯誤。

C項:第224條第1款:“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此項正確。

D項:次承租人翁某與出租人馮某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馮某可以向翁某主張侵權責任,而并非違約責任,此項錯誤。

三、不定項選擇題

9.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主犯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萬元人民幣;從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從犯周某被判處管制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機關

C.監獄

D.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

【答案】B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刑罰的執行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的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王某、朱某、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且交付執行時大于3個月,應由監獄執行,周某判處管制應實行社區矯正,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的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故周某的管制由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本題答案不完整,只能選B。

10.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張樺1999年去世,遺有夫妻共有房屋5間。馬俊遺有傷殘補助金3萬元。張樺1990年以個人名義在單位集資入股獲得收益1萬元。雙方生有一子馬明,1995年病故。馬明生前與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馬飛。張樺長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兒媳胡芳養老送終。5間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遷,拆遷單位與胡芳簽訂《危舊房改造貨幣補償協議書》,胡芳領取作價補償款、提前搬家獎勵款、搬遷補助費、貨幣安置獎勵費、使用權補償款共計25萬元。 下列各項中何者屬于遺產?

A.提前搬家獎勵款

B.搬遷補助費

C.貨幣安置獎勵費

D.使用權補償款

【答案】CD

【解析】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由此可知,提前搬家獎勵費、搬遷補助費都是針對搬家本身的給付的費用,不屬于遺產的范圍,而貨幣安置獎勵費、使用權補償款則是針對5間房屋的所有權所提供的對價,由于5間房屋屬于遺產,因此這5間房屋的對價亦屬于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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