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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大綱新舊對比:國際經濟法

發表時間:2014/5/29 16:47:1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大綱教材增刪說明】

國際經濟法在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為16分,其考題大多相當靈活,僅僅看法條是不夠的,必須認真學習教材中的相關理論。

與2013年相比,2014年國際經濟法部分已修訂完善教材為主,大綱沒有新增考點。

第一章 導 論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考試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

公約的適用范圍[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 公約適用的任意性我國對公約的保留(保留與撤銷)]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要約 承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 買方的義務)☆☆ 風險轉移(公約確定的風險轉移的時間) 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買方的補救辦法 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補救辦法 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規定。

理解:提單及其他運輸單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主要險別與附加險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海運承運人的責任與免責。

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匯付與托收

匯付(匯付的概念 匯付的當事人 匯付的種類) 托收(托收的概念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當事人 托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托收的種類 銀行的義務與免責)

第二節 信用證

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 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的流轉程序 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信用證欺詐及例外原則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UCP600號)☆☆☆

第五章 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機構設置、決策程序等一般知識。

理解:世貿與關貿的區別與聯系,服務貿易總協定。

熟悉并能夠運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內容,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與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法律制度的區別與聯系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設置 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 中國人世承擔的特殊義務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最惠國待遇 國民待遇 約束關稅措施 數量限制的禁止與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特點 最惠國待遇義務 具體承諾(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 減讓表)] ☆ 爭端解決制度(制度特點 爭端解決程序 通過爭端解決報告的方式 專家組、上訴機構的職能 爭端類型)☆☆☆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淵源及形式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

國際融資法概述(國際貸款 國際證券融資 國際融資租賃) 國際貸款協議的種類及共同性條款 國際融資擔保(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的概念及淵源 國家稅收管轄權及其表現形式(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 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 地的認定)☆ 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 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 我國對外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80年4月11日訂于維也納 1988年1月1日生效)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

(2010年國際商會修訂 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2006年國際商會修訂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68次會議通過 2005 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2009年 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釋〔2009〕1號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995年修訂 1996年1月1日生效 國際商會(ICC)出版物第5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 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9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 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30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 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決定》修訂)

關于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訂于華盛頓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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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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