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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考點、法條變點2

發表時間:2014/1/17 13:59: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

1.共同正犯的錯誤

共同正犯的錯誤,包括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與相異構成要件間的錯誤,都應采取法定符合說。

(1)甲、乙共謀殺害丙,在實行時,都認為對方是丙,實際上殺死的是丁。屬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謀殺害丙,在實行時,沒有擊中丙,卻擊中了丙身邊的丁。屬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打擊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乙共謀殺害丙,以為丙在草叢中,共同開槍射擊,但草叢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由于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與乙都無罪,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

(4)甲、乙共謀殺害丙,都開槍向丙射擊。甲打中了丙身邊的狗(狗的價值數額較大),乙什么也沒有打中。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過失毀壞財物不可罰,因而不成立毀壞財物犯罪。

(5)甲與乙共同加害丙,但甲持殺人的故意,乙只持傷害的故意,丙由于受傷而死。甲與乙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同正犯,對甲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對乙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教唆犯的錯誤

教唆犯的錯誤,是指教唆犯所認識的事實與正犯所實現的結果不一致。

1)丙與丁并排站立,甲教唆乙“殺死站在右邊的丁”,乙卻聽成了“殺死站在左邊的丙”,開槍射擊,導致丙死亡。屬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教唆乙殺死丙,乙開槍射擊丙,卻打中了丁。屬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打擊錯誤),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教唆乙殺死隱藏在草叢中的丙,乙開槍射擊,但實際上是丙飼養的狗。甲與乙都無罪,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

4)甲教唆乙打死右邊的丙的狗,乙聽成為打死左邊的丙的狗(實際上左邊為一兒童),乙開槍射擊,打死了左邊的兒童。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無罪。

5)甲教唆乙“殺死那條狗”,乙開槍射擊此狗,沒有瞄準,打死了一兒童。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無罪。

(二)不同共犯形式的錯誤

1.行為人以共同正犯的意思望風,但實際上只起到了幫助作用時,只成立幫助犯。

2.行為人以幫助的故意實施心理的幫助事實上起到了教唆作用的,只能認定為幫助犯。

3.他人已經產生犯罪的決意,行為人以為還沒有產生犯罪的決意而實施教唆行為的,也只成立幫助犯。

關于狹義的共犯與間接正犯的錯誤,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第一,以間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產生了教唆的結果。例如,甲誤以為乙是沒有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誘乙殺人,但乙具有責任能力,按甲的旨意殺了人。甲為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第二,以教唆犯的意思實施教唆行為,但產生了間接正犯的結果。例如,甲誤以為乙具有責任能力,教唆乙殺人,實際上乙沒有責任能力,乙在無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殺死了人。甲是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第三,被利用者起初具有工具性質,但后來知道了真相。例如,醫生甲意圖殺死患者丙,將毒藥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后來發現是毒藥,但仍然注射了該毒藥。對甲的行為應以殺人罪的教唆犯論處。

(三)共犯過剩

1.甲教唆乙盜竊,但乙實施了搶劫;A教唆B傷害,B實施了殺人行為。甲承擔盜竊罪(既遂)的責任,A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的責任。

2.甲邀約乙對丙實施暴力,乙以為甲只是希望傷害丙,事實上甲具有殺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死亡。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認定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并都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但由于甲具有殺人故意與殺人行為,對甲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甲、乙共謀殺害在某博物館工作的丙,并同時舉槍向丙射擊,甲擊中了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乙沒有擊中任何目標。由于甲、乙對丙有共同殺人故意,但沒能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甲的行為另觸犯了過失損毀珍貴文物罪(想象競合犯)。

4.甲教唆乙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乙誤解了甲教唆的內容,破壞了軍用電信設施。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兩人成立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共犯,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乙構成破壞軍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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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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