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第77 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高法解釋第84 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新法第99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訴中有權提起附帶民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訴。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訴。”
變化:
增加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使之更為科學,這一部分大家不需要了解具體變化,否則更為糊涂。直接記憶即可。
解讀:
被害人因受犯罪行為侵害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實踐中很常見,但這種情況是否能夠提起附帶民訴,由誰提起,刑訴法都無明確規定,盡管高法解釋有類似規定,但不夠科學,此次明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帶民訴。
考察方式:
1、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訴,此時,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是附帶民訴原告;
2、檢察院在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時可以提起附帶民訴,此時檢察院是附帶民訴原告。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