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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習題:訴訟代理人

發表時間:2014/4/17 14:32: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簡單】甲涉嫌搶劫罪依法被A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甲聘請律師乙擔任自己的辯護人,在乙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懷疑其幫助甲隱匿、偽造證據,并由相應的證據,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下列關于追究乙的刑事責任的程序,正確的是:

A.可以由A地公安機關偵查

B.應當由A地公安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偵查

C.辯護律師因涉嫌偽證罪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

D.辯護律師因涉嫌偽證罪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2.【簡單】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如何進行救濟?

A.有權向本機關控告

B.有權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告

C.有權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D.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或申訴

3.請依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用于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B.甲乙共同搶劫被抓獲。甲供述說”乙在這次搶劫前還殺了丙“此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

C.某市公安機關根據商場電子監視系統拍攝的圖像資料破獲一盜竊團伙,電子監視系統拍攝的圖像資料屬于電子數據

D.某詐騙案的QQ聊天記錄記錄了詐騙的過程,該QQ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

參考答案:

1.【答案】BD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根據該條第2款,BD兩個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因為這是刑訴修改前的做法;C選項錯誤,因為其是被拘留、逮捕后的通知對象。

【陷阱分析】此題沒有難度,只是因為這是辯護與代理一章的重要修改點,非常引人關注。所以有必要出題提醒考生。

另外,C選項是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被拘留、被逮捕后的通知對象,和此處要比較記憶。

2.【答案】BCD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所以BC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這個題目就是考查考生知識掌握準確度的,很多考生記的本來就模糊,看到四個這樣的選項,估計就不敢選了。

另外注意和《刑事訴訟法》第115條比較記憶,此兩條可比性非常高。

3.【答案】D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據此確定A選項錯誤,其是刑訴修改前的表述。

B項錯誤,其為證人證言。因為共犯相互之間就共同犯罪的情況相互舉發,與個人的罪責相關,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以下三種情況下屬于證人證言:1)單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事實的檢舉;2)共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非共同犯罪事實的檢舉;3)對有牽連關系的犯罪中,互相指正的。

可視可聽,用可視可聽證明案件,一般產生于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中。所以C選項屬于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現在把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部分內容分離出來,作為電子證據的一部分。所以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這一次刑訴修改,證據的修改幅度非常大。往年證據的理論分類和種類幾乎是每年必考的題目,加上,今年對證據的概念和種類有所完善和增加,故其必為今年的重要考查點。從刑訴真題看司考,很多題目都是有規律可循,循著這些痕跡備考,大家就可以節省很多時間和精力,而且效率還高。

方法很重要。不要錯誤地以為只要有精誠就夠了。精誠不是成功的敲門磚,沒有方法你可能永遠也無法從此岸到達彼岸,有了方法你就會少走很多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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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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