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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
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要點:1、辯護人、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參與權;
2、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要點:1、提起公訴的條件;
2、提起公訴時的管轄;
【司法解釋】《六機關規定》第24條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
《高檢規則》【第390條】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一) 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二) 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三) 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 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 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對于符合第二項情形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要點:
1、 補充偵查的方式、次數與期限;
2、 退回補充偵查后的期限計算;
3、 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要點:1、法定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要點:不起訴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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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