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第49 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新法第62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檢法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變化:
1、明確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存在人身危險的,應當采取證人保護措施;
2、將保護對象從證人擴大到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3、明確了證人保護的措施;
4、增加了證人保護的請求權;
5、增加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
解讀:
1、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證人等受到打擊報復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明確規定公檢法應當采取證人保護措施的義務,其中“等”字應理解為:其社會危害性與證人所處的現實危險與上述幾類罪名相當的犯罪,而不限于上述幾類;
2、在實踐中,特定案件中的鑒定人、被害人因為參與訴訟,也可能面臨打擊報復的危險,將其列入保護對象更為科學和全面。在保護措施中,不公開個人信息,包括在起訴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中使用化名以代替真實的個人信息,但學界認為,應允許律師核對其真實身份;
3、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應防止以此為借口剝奪被告方的質證權,不允許對該證人進行詢問。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其中特定的人員是指可能實施打擊報復的特定人員,不應理解為辯護律師等人員;
4、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比如:不公開證人的個人信息需要新聞媒體的配合,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等,需要基層群眾組織配合等。
考察方式:
考題以多選可能最大,主要有三個命題角度:
1、證人保護的犯罪類型;
2、證人保護的對象: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3、對證人保護措施的理解;
4、證人保護的請求權。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