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制定的過程 法的制定過程是指國家機關從準備制定法律到法律被公布的各個工作階段的總和。
依據對法的制定工作有無法律作出嚴格的程序規定為標準,法的制定過程基本上可分為兩個獨立的階段:第一階段是準備階段,第二階段是法的確立階段。對于第二階段的工作,法律一般作出較嚴格的程序規定。
(一)法的制定的準備階段。
準備階段從提出制定新法的創議開始,主要工作包括專門國家機關接收和征集立法創議,擬定立法規劃,委托和安排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對草案征求意見和進行學術論證,修正草案,最后把草案提交創制法的機關,準備階段即告結束。
(二)法的確立階段
法的制定的第二階段,是法的確立階段或稱法的討論通過階段。就現代國家立法來說,這一階段的工作通常是很程式化的,特別是關于國家立法機關(狹義的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一般都通過憲法或其他基本法律作出專門規定。這一階段工作的特點,可以通過制定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來看,因為它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定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一般要經過四道程序:一是提出法律案,即由有提案權的部門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立法議案,爭取立法機關列入會議議程;二是法律草案的討論;三是法律草案的通過;四是法律的公布。
二、法的制定的程序
法的制定的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制定法律規范的工作順序、步驟和方法。它一般是由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是得到國家機關的確認遵循的。國家機關制定法律規范,總要通過一系列緊密聯系的工序來完成。制定法律規范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進行,這是保證立法的嚴肅性和科學性的需要,因此,各國(特別是現代國家)一般都有一套較為固定的法的制定程序,并且很多國家對此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工作,須經以下四道程序:
(一)法律案的提出。
(二)法律案的審議。
(三)法律草案的通過。
(四)法律的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公布的文本為標準文本,同時人民日報和新華社也予以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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