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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12

發表時間:2014/4/8 16:11: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沒收財產

【相關法條】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第六十三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知識要點】

1.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犯罪人個人合法所有并且沒有用于犯罪的財產。

(1)必須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財產。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經典考題】(2009年試卷二第11題)關于犯罪數額的計算,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15周歲時攜帶兇器搶奪他人財物價值3萬元;17周歲時搶劫他人財物價值2萬元。甲的犯罪數額是5萬元

B.乙收受賄賂15萬元,將其中3萬元作為單位招待費使用。乙的犯罪數額是12萬元

C.丙第一次詐騙6萬元,第二次詐騙12萬元,但用其中6萬元補償第一次詐騙行為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丙的犯罪數額是6萬元

D.丁盜竊他人價值6,000元的手機,在銷贓時夸大手機功能將其以1萬元賣出。丁除成立盜竊罪外,還成立詐騙罪,詐騙數額是1萬元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對犯罪數額的理解。

犯罪數額通常是以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行為人最終獲得的數額為標準,因為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即對他人法益的侵犯程度,而不是行為人獲利多少為準。

A選項說法正確。15周歲的甲攜帶兇器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成立搶劫罪,數額為3萬;17周歲搶劫他人財物2萬。甲對兩個搶劫行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犯罪數額為5萬元。

B選項說法錯誤。乙收受賄賂15萬元,其犯罪數額為15萬元。之后乙如何使用受賄的財物,都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

C選項說法錯誤。盡管丙最終只獲得了6萬元,但丙兩次詐騙共侵犯了被害人18萬元,所以犯罪數額應為18萬元。對這種連環詐騙的情形,判斷犯罪數額的時候,不以犯罪人最終獲利多少作為數額判斷的標準。實際上,犯罪分子在每次詐騙得手的時候,詐騙罪已經既遂,即使返還了先前詐騙的數額,這只屬于犯罪既遂之后返還財產的表現,不影響已經對被害人財產法益侵犯的判斷。

D選項說法錯誤。盡管丁最終獲利1萬元,但丁只成立盜竊罪一罪,計算犯罪數額的時候,只能計算盜竊的犯罪數額,即6000元。其后銷售贓物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不成立犯罪。

本題正確答案為A.

(2)需要區分罪犯個人所有財產和家屬所有財產的界限。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應有的財產,是指家庭共有中應屬于家屬的財產)。

(3)沒收全部財產時,應當給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注意,這里的被扶養的家屬,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例如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2.執行問題:

(1)財產刑由一審法院執行。

(2)沒收財產之前犯罪分子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人民法院不能未經請求主動進行償還。

(3)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活學活用】(2005年試卷二第5題)甲在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法院依法判處罰金并賠償被害人損失,但甲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罰金和承擔民事賠償。下列關于如何執行本案判決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A.刑事優先,應當先執行罰金 B.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按比例執行罰金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D.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減免罰金

本題正確答案為B

3.財產刑的并罰問題

(1)罰金的并罰:采取并科的原則,對數罪判處的罰金數額累計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2)沒收財產的“并罰”:如果數個犯罪都被判處沒收部分財產,采取并科原則,對每個沒收部分財產的判決都執行;如果數個犯罪有一個被判處沒收全部財產,采取吸收原則,只需執行一個沒收全部財產即可。

(3)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并罰:如果一個罪被判處罰金,另一個罪被判處沒收部分財產,采取并罰原則,合并執行。如果一個罪被判處罰金,另一個罪被判處沒收全部財產,采取吸收原則,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

注意:

第一,對同一個罪,刑法一般不會規定既判罰金又判沒收財產,往往是“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第二,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可以減免。但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執行,而且不能減免。

第三,凡刑法規定必須并處罰金或并處沒收財產的,均應依法并處,被告人的執行能力不能作為是否判處財產刑的依據。也即,即使被告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應并處。

【經典考題】(2010年卷二第56題)關于沒收財產,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受賄1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0萬元,甲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甲被沒收財產的總額至少應為300萬元

B.甲搶劫他人汽車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該汽車應上繳國庫

C.甲因走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此前所負賭債,經債權人請求應予償還

D.甲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沒收財產和罰金應當合并執行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沒收財產刑罰的理解。

A選項說法錯誤。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合法財產,沒收部分財產時其具體數額與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數額沒有關系。違法所得的財產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追繳或者退賠。

B選項說法錯誤。沒收財產只能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而甲搶劫所得的汽車,屬于他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而不得上繳國庫。

C選項說法錯誤。經債權人請求應予償還的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之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而賭債屬于不正當債務,不屬于應予償還的范圍。

D選項說法正確。在數罪并罰的情形,對同一犯罪人,可能既判處罰金又判處沒收財產。如果一個罪被判處罰金,另一個罪被判處沒收部分財產,采取并罰原則,合并執行。當然,如果一個罪被判處罰金,另一個罪被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則采取吸收原則,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

【經典考題】(2009年試卷二第9題)關于沒收財產,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搶劫數額巨大,對其可以判處罰金一萬元并處沒收財產

B.乙犯詐騙罪被判處沒收全部財產時,法院對乙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對乙的成年家屬不必考慮

C.丙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即便其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亦應當判處沒收財產

D.丁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萬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處沒收財產。無論李某是否提出請求,一旦法院發現該債務存在,就應當判決以沒收的財產償還

解析:本題主要考核沒收財產刑法的理解。

A選項說法錯誤。刑法第2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于搶劫數額巨大的這種加重情形,判處主刑的同時“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即罰金和沒收財產是選擇關系,只能適用其中之一。實際上,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同一犯罪行為,絕不可能既判罰金又判沒收財產。

B選項說法錯誤。對犯罪分子判處沒收全部財產時,應當給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這里的被扶養的家屬(強調的是由犯罪分子扶養的家屬),既包括未成年的子女,也包括雖已成年但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C選項說法正確。刑法第26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其中“并處沒收財產”表達的是必須判處沒收財產的意思。所以,只要法條中規定了“并處”,無論犯罪人實際上是否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應當判處相應的附加刑,這也是“刑的法定”的當然要求。

D選項說法錯誤。沒收財產之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經債權人主動請求,人民法院應予償還。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動請求,人民法院沒有義務主動提出以沒收的財產償還。

本題正確答案為C.

【活學活用】關于罰金和沒收財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法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某法官根據案件情形,判處犯罪分子2年有期徒刑。

B.沒收財產的對象既包括犯罪分子個人的合法財產,也包括違法所得財產。如果沒收全部財產時,根據案件情形,可以給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C.對同一個犯罪行為,不能既判罰金又判沒收財產。對同一個犯罪人,可以既判罰金又判沒收財產。

D.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

本題正確答案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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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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