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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練習33

發(fā)表時間:2014/4/10 14:35:59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wǎng)校司法考試網(wǎng)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貪污賄賂罪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只有一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梁某在某國有公司任行政辦公室主任,通過該國有公司的集體研究,由梁某負責銷售該公司開發(fā)的某大廈的商品房。梁某在沒有違反公司規(guī)定的最低銷售價格的前提下,隱瞞實際的售房價格,占有售房合同價和實際售房價的差額價款,共計25萬元。如何評價梁某的行為?(  )

A.因梁某沒有違反公司規(guī)定的最低銷售價格,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不構成犯罪

B.因梁某所銷售的商品房屬于國家的公共財產(chǎn),實際售房全都歸公司所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購房戶的私人財產(chǎn),并沒有侵占公司的財產(chǎn),不構成貪污罪

D.各購房戶交給梁某的現(xiàn)金沒有歸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不是公司的財產(chǎn)

正確答案:B

2.何某和蔡某系銀行營業(yè)所會計、出納,利用職務之便,為私營業(yè)主劉某個人賬戶空存24萬元,由劉某利用該賬戶24萬元進行驗資注冊私人公司。試問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劉某的行為構成:(  )

A.何某和蔡某構成貪污罪,劉某不構成犯罪

B.何某和蔡某構成挪用公款罪,劉某屬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何某和蔡某構成挪用資金罪,劉某不構成共同犯罪

D.何某和蔡某不構成共同犯罪,劉某構成虛假出資罪

正確答案:B

3.王某曾經(jīng)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辭去公職以后,承包了一家小型國有企業(yè),利用職務之便,將企業(yè)的財產(chǎn)占為己有,王某的行為構成:(  )

A.貪污罪

B.濫用職權罪

C.侵占罪

D.盜竊罪

正確答案:A

4.于某系某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長,2006年利用負責房產(chǎn)管理所回遷工作之機,采取不下賬、少下賬的手段,從中套取商品房1戶,面積為52.03平方米,價值93000元。該房屋未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但實際上歸于某占有使用。對于某的行為評價正確的是:(  )

A.構成侵占罪

B.構成貪污罪,且既遂

C.因房屋未辦理私有產(chǎn)權證,不構成犯罪

D.構成貪污罪,但未辦理產(chǎn)權登記的,是未遂

正確答案:B

5.甲系某國有水泥廠的經(jīng)理,其利用職務之便,先后三次以轉賬方式將本單位的資金共182萬元給某俱樂部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甲從該公司經(jīng)理處收受、索取5000元面額的貴賓卡4張,無限額的貴賓卡1張。甲的行為:(  )

A.如果是以單位名義挪用,不構成犯罪

B.如果甲只是挪用,但是并未從中獲取個人利益的,不構成犯罪

C.構成挪用公款罪

D.甲不是旨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正確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6.1997年至2000年,陳某在擔任海關關長期間,為支持某滌綸公司的發(fā)展,多次批準該公司利用其自備碼頭走私進口原材料及設備,使該公司節(jié)省了大量的運輸費用和通關時間,并逃避國家稅收計120萬元。該公司總經(jīng)理廖某為感謝陳某的幫忙,多次送給陳某財物,共計39萬元。下列分析正確的是:(  )

A.陳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B.陳某的行為構成放縱走私罪

C.陳某的行為屬于牽連犯

D.陳某的行為應該按照受賄罪一罪定罪處罰

正確答案:ABCD 解題思路:陳某收受賄賂,為他人的走私活動提供便利,構成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的牽連犯,應擇重罪受賄罪一罪處斷

7.2002年年底,朱某與某縣食品總公司破產(chǎn)清算組簽訂租賃食品公司肉聯(lián)廠(國有企業(yè))的合同,租賃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11月,朱某伙同肉聯(lián)廠的兩名副廠長將兩臺機器及附屬設備拆卸后變賣,三人私分賣得的貨款兩萬余元。2004年7月,朱某寫信給反貪局供述自己盜賣機器的行為但并沒有主動到案,后被抓獲歸案。朱某的行為:(  )

A.構成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

B.構成貪污罪

C.朱某租賃經(jīng)營國有企業(yè)的行為,屬于受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

D.朱某寫信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投案自首

正確答案:BCD 解題思路:朱某租賃經(jīng)營肉聯(lián)廠的行為屬于受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賣國有財產(chǎn)并私分的行為,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朱某寫信給反貪局之后并未主動到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8.韓某系某集體企業(yè)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個體戶薛某要求韓某為其在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韓某同意后,指使財務人員在銀行辦理一份6萬元的定期存款,用該存款做質押,薛某從銀行貸款6萬元。貸款到期后,薛某未歸還貸款,銀行行使質押權,把6萬元的定期存款扣劃償還了貸款。后薛某不知去向,韓某所在的集體企業(yè)的6萬元至今未追回。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韓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B.韓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C.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D.韓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正確答案:ABC 解題思路:挪用公款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韓某系集體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求韓某把該6萬元的定期存款為薛某提供質押擔保,符合《刑法》第384條規(guī)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實質要件韓某的行為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即質押行為是明知的、主動的,因此,韓某以質押行為挪用公款,構成挪用公款罪

9.關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攜帶公款外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B.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因單位經(jīng)營的需要,根據(jù)集體決定的意見,將公款劃撥至其他企業(yè)使用,沒有從中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C.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公司、企業(yè)注冊資本驗資證明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D.國有企業(yè)管理使用中的職工私人籌集資金應視為公款

正確答案:ABCD 解題思路: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公司、企業(yè)注冊資本驗資證明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

10.張某在某市政府拆遷辦工作,其妻弟雷某為了在順和街道拆遷工作中獲得拆遷辦使用其鏟車的機會讓張某幫忙疏通。張某遂介紹雷某給拆遷辦負責人董某認識,雷某為表示心意,送給該負責人大量煙酒,價值12000元,后得到拆遷辦使用其鏟車的機會。下列分析正確的是:(  )

A.張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

B.雷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

C.張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

D.張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的共同犯罪

正確答案:AB 解題思路:張某居問介紹行賄人其妻弟雷某與拆遷辦負責人董某認識,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構成介紹賄賂罪既不是行賄罪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受賄罪的共同犯罪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包括四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1.黃某,系某鎮(zhèn)黨委副書記,分管土地作。1999年至2000年問,某鎮(zhèn)土地管理所私自設立"小金庫",以虛假餐費發(fā)票等名義套取或直接截留資金36萬多元。黃某授意某鎮(zhèn)土地管理所所長陳某、副所長李某將錢分掉。在黃某的主持下,土地管理所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以發(fā)年終獎金、加班費等名義將錢分給全所職工,并由所長陳某、副所長李某制作分款清單,經(jīng)黃某在清單上簽字同意將"小金庫"資金24萬元發(fā)放給全所職工,黃某個人分得21000多元。關于本案各人的行為定性,正確的是:(  )

A.黃某不屬于土地所的人員,不構成犯罪主體,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B.黃某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C.陳某、李某作為本案責任人員,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D.三人共同構成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

正確答案:BCD 解題思路:黃某雖不屬于土地所的人員,但其授意陳某、李某制作分款清單,并簽字同意分款,其在土地所的私分行為中起決定性作用,屬于新《刑法》第396條中規(guī)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

12.甲系某國有公司經(jīng)理,生意人乙見甲掌管巨額資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攏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勸誘甲出借公款,并與甲共同策劃了挪用的方式,還送給甲好處費5萬元。甲未經(jīng)公司董事會決定就將100萬元資金借給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銀行職員丙該款的真實來源,丙為乙提供資金賬戶,乙隨時提款用于販賣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歸還30萬元,后來就拒絕和甲見面。甲見追回剩余的70萬元無望,就攜帶乙歸還的30萬元潛逃。甲半年內就將30萬元揮霍一空,走投無路后向司法機關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給乙、接受乙賄賂和攜款潛逃的事實,并提供線索協(xié)助司法機關將乙捉拿歸案。乙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行賄和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關于甲的犯罪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將公款挪用給乙使用的行為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B.甲攜帶30萬元公款潛逃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C.甲不知道乙將公款用于犯罪活動,所以甲乙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對甲的行為應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正確答案:ABD 解題思路:甲將救災款買公務用車的行為屬于公用,構成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乙的錢財,構成受賄罪;同時挪用資金給朋友用于營利活動的,公款私用,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甲的行為應進行數(shù)罪并罰

13.沈某系武漢某國有鋼鐵公司法律顧問處的工作人員,2008年2月,沈某受該國有鋼鐵公司指派擔任非國有公司(中鋼物貿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沈某與對方當事人勾結,偷蓋中鋼物貿有限公司的印章,致使原有的借貸法律關系發(fā)生改變。事后,沈某收受對方當事人給的感謝費人民幣5萬元。下列選項分析正確的是:(  )

A.沈某的訴訟代理活動是一種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是公務活動

B.沈某收受對方當事人5萬元感謝費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C.沈某幫助對方當事人偽造證據(jù),造成原有的借貸法律關系發(fā)生改變,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

D.對沈某的行為應當以受賄罪和幫助偽造證據(jù)罪數(shù)罪并罰

正確答案:ABCD 解題思路:沈某屬于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求

14.關于挪用公款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下級單位人員受上級單位的領導指使挪用公款,不一定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如果下級單位人員與上級單位領導共謀,給上級領導挪用公款出謀劃策,幫助完成挪用公款的,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

C.如果下級單位不知道上級單位領導劃撥款項的真實意圖,僅僅出于執(zhí)行上級領導的指示而辦理劃撥手續(xù)的,下級單位人員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D.如果上級領導將挪用公款的意圖告訴了下級單位人員,下級單位人員仍然幫其辦理劃撥手續(xù)的,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正確答案:ABCD 解題思路:在日常的業(yè)務往來中,下級單位人員經(jīng)常幫助上級領導辦理款項劃撥手續(xù),在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問題上,關鍵是看下級單位人員是否明知上級領導挪用的意圖

15.李某在當?shù)厥怯忻膼喊裕瑸閴艛喔浇鼌^(qū)域的煙酒生意,其為某區(qū)工商管理分局購買了轎車兩輛,空調24臺,在以后的工商檢查中,該區(qū)工商管理分局對李某多有照顧,致使李某得以逃避各項工商管理款項計214萬元。下列分析正確的是:(  )

A.李某的行為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B.該區(qū)工商管理分局構成單位受賄罪

C.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也可以是單位,但是對單位行賄的單位應當是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單位

正確答案:ABCD 解題思路:關于單位受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參見《刑法》第387條和第391條的規(guī)定 四、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jù)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6.某市汽修廠系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是市交通局的下屬單位。2002年,經(jīng)市交通局黨委研究決定,任命蔣培麗為汽修廠廠長。2004年年底,汽修廠搬遷,原廠址計劃與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建職工宿舍樓和商業(yè)住宅樓。山東某房地產(chǎn)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張某與汽修廠簽訂了合作開發(fā)合同,約定汽修廠出地皮,該房地產(chǎn)集團公司出資金,共同開發(fā)一期住宅樓。2005年2月,蔣培麗打電話給張某,稱其弟想在該一期住宅樓購買房子,要求在價格上給予優(yōu)惠。雙方以10.4萬元的價格簽訂買賣合同,對方收到蔣培麗繳納的購房款5萬元。但是,在辦理房產(chǎn)證的過程中,市房管局認為該住房的出售價格過低,不給辦理,于是雙方簽訂了一份價值42萬元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并于2005年8月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經(jīng)某房地產(chǎn)評估交易有限公司鑒定,該套住宅價值29.3萬元。試分析本案例中蔣培麗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數(shù)額如何認定?

正確答案:

蔣培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我國《刑法》第9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蔣培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其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的過程中,要求本案中的房地產(chǎn)集團公司為其弟提供低價住宅,實質上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索要財物。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386條規(guī)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不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構成受賄罪。且索取的財物是否為被告人自己占有,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蔣培麗支付5萬元的購房款用以掩蓋索賄行為,其受賄的數(shù)額應當是房屋當時的實際價值與其實際支付價款之間的差額,即24.3萬元。因其索賄,應當從重處罰。

五、論述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jù)試題所提供的材料,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理論進行分析和論述。論述題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語言流暢、邏輯嚴謹、表述準確。

17.2005年6月至2006年,高某在蘇州市地方稅務局第四稅務所二手房交易市場征收組工作期間,利用負責受理、審核二手房的交易資料,核定應納稅款等職務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幫助他人修改相關的房產(chǎn)交易資料,違規(guī)為賣房人辦理免征、減征稅款的手續(xù),致使國家稅款損失達人民幣144萬余元。其中,高某與房屋中介人員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國家稅款損失達人民幣45萬余元。高某從中收受客戶所送賄賂款人民幣45500元。

試論高某和丁某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是何罪及如何處罰,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高某有收受他人賄賂、授意他人修改或者自己幫助他人修改相關房產(chǎn)交易資料、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等數(shù)個犯罪行為,不但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損害了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屬于有兩個犯意、實施兩個犯罪行為,侵害兩個犯罪客體之情形,符合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兩個犯罪構成要件,且兩罪之間不成立法條競合關系。而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相互勾結,共同實施偷稅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以偷稅共犯論處,從重處罰。我們認為,如果稅收工作人員與納稅主體相勾結,幫助其實現(xiàn)偷稅目的,如出主意或幫助納稅主體在帳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而后故意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可構成偷稅罪的共犯,而不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因為后者是一個不作為犯罪。

本案中,高的行為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前期的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修改納稅申報材料,然后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另一部分是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對明知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材料,仍故意不征、少征應征稅款。高某的行為特征符合偷稅罪的構成要件。根據(jù)刑法理論,高某的行為同時觸犯偷稅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按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也應當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這樣也符合罪責刑相適合的基本原則。

本案中,高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兩罪,而不是法條競合或者牽連關系。第一,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它主要評價的是權錢交易行為,而不是權力本身的行使情況。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guī)定,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從中可以看出,"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已并非一定要認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就本案而言,高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款,承諾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就已構成受賄罪;之后,高某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其行為又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中的徇私并不能涵蓋受賄罪的全部內容。《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雖然將"徇私"理解為"徇個人私情、私利",但從"個人私情"和"私利"的并列關系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言,此處的"私利"應理解為沒有達到追究受賄罪程度的小額賄賂。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定了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立案標準,如果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也應予立案,此規(guī)定也印證了此種觀點。從邏輯關系上看,如果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徇私包含收受數(shù)額較大的賄賂內容在內,則完全可以以受賄罪立案,而不必做出此種補充規(guī)定。第三,《刑法》第399條是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不能認為對刑法第九章瀆職罪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又構成其他犯罪,就社會危害性而言要比為他人謀取合法利益大,如果在處罰上均不加區(qū)別,不能彰顯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罪責刑相適合的基本原則。第四,根據(jù)犯罪構成理論,行為人有兩個犯意、實施兩個犯罪行為.侵害的也是兩個犯罪客體,符合兩個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兩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在《關于被告人受賄后徇私舞弊為服刑罪犯減刑、假釋的行為應定一罪還是數(shù)罪的研究意見》中對受賄后徇私舞弊為服刑犯減刑、假釋的行為,認為應構成兩罪,并實行兩罪并罰,對本案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因此,高某受賄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應當認定為兩罪,實行兩罪并罰。

而共同犯罪是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特殊犯罪形態(tài),其指導并適用于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每一種故意犯罪。當非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國家稅款時,應根據(jù)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作出認定和處理,刑法分則對貪污、挪用作出的相應規(guī)定是一種注意規(guī)定,而非特別規(guī)定。本案中,高某的行為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丁某雖不具有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她是利用了高曉云的職務便利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共犯。作為從犯。,丁某可以根據(jù)主犯所觸犯的罪名予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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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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