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新法第40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解讀:
隨著律師閱卷范圍的擴大,其所承擔的義務也隨之增加。由于律師可以在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看到控方的案卷材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突襲控訴,辯方將其所掌握的無罪和不負刑事責任的證據提前告知控方,也是避免突襲辯護的需要。這可以看做是我國證據開示制度的萌芽。
考察方式:
考試可能會涉及哪三類證據要告知控方,同學們可以這樣記憶:無罪(不在犯罪現場)和不負刑事責任(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精神病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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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