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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第71條第2款: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新法第91條第2款: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變化:
1、增加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的規定;
2、刪除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的情形;
3、刪除通知所在單位的義務,必須通知家屬。
解讀:
1、之所以要求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羈押,是為了防止將其羈押在其他場所,而看守所的看押、提訊、安全、警戒、監督等制度則較為完善,有利于防止發生刑訊逼供和逃跑自殺等情況。
2、拘留后至遲應在24小時內送看守所,而逮捕后應立即送看守所,原因是:拘留后可能需要其協助收集證據,抓獲同案犯,而采取逮捕措施的,事先已掌握了必要證據,一般不具有緊迫性,而且多數被逮捕的嫌疑人之前已經被拘留,羈押在看守所中,沒有必要再規定較長的時限。
3、與拘留不同,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時,案件已經經過了較長一段時間的偵查,嫌疑人往往已經被拘留了一定時間,相當部分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一律通知其家屬,一般也不會妨礙偵查。
4、刪除可以通知所在單位,只保留通知其家屬,是為了防止推諉。此后,只要家屬沒接到通知,就是違法,而無法再以通知了所在單位為理由搪塞。
考察方式:
注意逮捕和拘留相關內容的對比。
1、拘留后應立即送看守所,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而逮捕后應立即送看守所。
2、拘留: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通知其家屬;而逮捕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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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