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總結:
1.下級機關經上級機關批準的行為中行政主體資格:復議看職權,訴訟看名義。
2.法律、法規、規章對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的授權為真授權;行政機關自己作出的授權為假授權,視為委托。
●重要法條
《行政訴訟法解釋》: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提示:
(一)中央行政機關的種類
1.國務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2.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共27個,均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并有規章制定權。具體如下:外交部、國防部、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族委、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保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口和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3.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4.國務院直屬機構:共16個,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并有規章制定權。具體如下: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質檢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知識產權局、體育總局、安監總局、統計局、林業局、旅游局、宗教事務局、參事室、機關事務管理局、預防腐敗局。
5.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共16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不具有規章制定權。具體如下:信訪局(國辦管);糧食局(發改委管);能源局(發改委管);國防科工局(工業與信息化部管);煙草專賣局(工業與信息化部管);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和社保部管) ;公務員局(人力資源和社保部管);海洋局(國土部管);測繪局(國土部管);民航局(交通部管);郵政局(交通部管);文物局(文化部管);藥監局(衛生部管) ;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管) ;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管);煤監局(安監總局管)
6.國務院辦公機構:即國務院辦公廳,沒有獨立的行政職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7.國務院辦事機構:共4個,包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8.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一般沒有獨立的行政職能,其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指定的行政機構負責辦理。其中,學位委員會、防洪抗旱總指揮部、抗震救災指揮部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9.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共17個,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有: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社保基金理事會、地震局、氣象局、檔案局;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有:新華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自然科學基金委、臺辦、新聞辦。
(二)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立、撤銷與合并的權限和程序
1.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國務院總理提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2.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3.議事協調機構
①設立上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②設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承擔辦事職能的具體工作部門;
③為處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還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或者撤銷的期限。
4.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與合并:國務院辦公廳、部委、國務院直屬局等可以設立司、處兩級機構;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設立司、處兩級,也可以只設立處級機構。
程序規定:
①司級內設機構的增設、撤銷或者合并:設立機構提出方案→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②處級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設立機構自主決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三)編制管理
國務院行政機構的編制,是對國務院行政機構人員的數量定額和領導職數的管理制度。
1.確定原則:依據職能配置和職位分類,實行精簡的原則。
2.編制:
①人員的數量定額;
②領導職數。
3.編制方案的內容:
①機構人員定額和人員結構比例;
②機構領導職數和司機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4.編制的增加和減少: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5.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解決。
●重要法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6、14、19、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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