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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習題:強制措施

發表時間:2014/4/17 14:32:3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簡單】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判斷關于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B.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D.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2.【中等難度】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判斷關于在偵查期間會見被監視居住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辯護律師同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和同在住處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適用同樣的規定

B.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C.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D.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實有關證據

3. 【真題難度】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判斷關于辯護人的會見權,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非律師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會見,就不再需要經過檢察院或法院的許可了

B.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兩天

C.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等特別重大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D.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參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據此確定AB選項正確。該法第37條第4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據此確定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ABD三個選項考查的內容是和原刑訴法規定不同之處,對于記住了原刑訴法的內容但是沒有掌握好新修改刑訴法規定的考生,此兩個選項容易犯錯。

C項是新增加的規定,陷阱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這個權利行使的階段考生是否記清楚。

2.【答案】A

【解析】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D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根據該條第5款,A選項正確,注意這和刑訴修改一讀稿和二讀稿的規定是不同的,后兩者規定的都是”辯護律師同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2、5款可知,第2款是不適用于會見被監視居住人的。所以B項錯誤

根據該條第3款可知,C選項錯誤,因為其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根據該條第4款可知,D選項錯誤,因為核實證據的權利最早也要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在偵查階段是無權行使的,所以D選項錯在沒有區分階段

【陷阱分析】只要不是文盲,都能看懂法條的表面意思,而要深究每一個法條的細節內容卻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做的,越是大家不容易做到的命題角度,越是命題老師的最愛

像本法條這樣的情況,前面的什么規定同樣適用于后面的規定時,大家一定要把后面的主體和對象都帶入到前面的規定中,細細研讀,好好琢磨,唯如此,才能避免“一看都會,一做基本不對”的尷尬情形。

3.【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1款確定A選項錯誤,正確的應是:非律師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論在偵查、審查起訴還是在審判階段都需要經辦案機關許可…… 根據該條第2款確定B選項錯誤,因為不能把“48小時”的說法換成“兩天”,因為二者的起算點是不同的,根據期間和期日的規定,開始的時和日都是不計算在內的。

根據該條第3款確定CD選項錯誤,C項多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D項少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陷阱分析】會見通信權是司法實踐亟待解決的問題,對于保護涉案人員的權利和保障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此處2012年是必出題無疑的。

此題除了考查法條的準確記憶外,還考查了辯護律師與非律師辯護人行使權利的區別以及像期間期日這樣大家復習平時不太注意的問題。

今年新刑事訴訟法第一年考,況且與此相配套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來,在這樣一個新老交替的年份,考司法解釋的力度會比往年下降一些,這對我們考生來說也算是一個機會,但關鍵的是要把法典內容準確記憶,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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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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