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練習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1.【真題難度】 趙某被舉報販賣毒品,其聞訊后企圖逃跑,公安機關遂決定先行拘留趙某,下列關于對趙某拘留的說法,正確的是:
A.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B.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
C.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D.對于在異地執行拘留的,也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2.【中等難度】有證據證明的下列哪些情形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B.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C.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
3.【真題難度】趙某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先行拘留,在拘留中,趙某幾次企圖逃跑未成,公安機關遂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下列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應當訊問趙某
B.應當詢問證人
C.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D.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參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據此款確定ABC三項錯誤。A項應當把“四十八小時”改成“二十四小時”;B項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對象依據原刑訴法都是正確的,但是修改后,則是錯誤的;C選項僅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還不行,還要達到“可能有礙偵查”的程度,二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不通知。
該法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這是一條沒有例外的規定,所以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此題主要是細摳了刑訴法第83條第2款。這個條文在修改過程中反復改動,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所以考生對此也要給予足夠重視。
2012年的刑訴修改對我們來說既是機會,也是挑戰。說是機會,因為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出來,原有司法解釋有一些和現有規定沖突,這會導致對現有司法解釋出題的比重減少;說是挑戰,因為我們在掌握法條內容的容易,容易和原刑訴規定混淆。另外,有些條文,在刑訴修改中一讀稿、二讀稿和最終稿中反復修改,這些修改過程中的表述也是非常容易和最終通過的條文相混淆的,這就給大家掌握知識一定要精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1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所以A選項錯誤,因為雖然屬于A選項情形,但是采取取保候審就可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不屬于應當逮捕的的情形。
該條第2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所以BC正確。
該條第3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選項錯誤,錯在該項是可以逮捕的情形而非應當逮捕的情形。
【陷阱分析】本題考查法條記憶的準確性。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依據該條確定ABC選項錯誤。
該法第8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依據該款確定D項錯誤。
【陷阱分析】針對刑事訴訟法這一個部門法,在很大程度可以說,當你把”可以“還是”應當“分辨的很清的時候,你的刑訴就學好了。
本題前三個知識點在這次修改中有幾處都涉及到了,此題僅僅就一處而設的,后面會出綜合性的題目,這個知識點與相似法條必定成為2012年命題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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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