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原法第96 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新法第37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變化:
明確辯護律師持三證(委托辯護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指定辯護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無障礙會見,而無需經過批準。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仍然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
解讀:
1、盡管原法規定只有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才需經過偵查機關批準,但實踐中,偵查機關往往因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會見。
08 年律師法規定辯護律師只要持有三證即可會見,不再需要經過批準,本次修改吸收了這一規定。
2、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義犯罪和特別重大的賄賂案件,仍然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批準。即使是在西方,對于這些犯罪,也同樣會規定權利的例外,卡多佐就認為,如果保護這類罪犯的所有基本****,權利法案就會成為美國的自殺協議。可以說,這一例外規定是比較合理的。
考察方式:
律師法自實施以來,從未在卷二考察過,因此今年與律師法一致的改動之處會是重要考點。同學們應注意兩點:第一,三證范圍(證明自己資格的執業證書,證明所在單位的事務所證明,證明與本案關系的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第二,應經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的三類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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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