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中大網校司法考試網特地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考點供大家參考,希望給您的備考帶來幫助!
一、刑事訴訟中拘傳與民事訴訟中拘傳的區別
1.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拘傳的對象只能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須到庭的,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刑事訴訟中,傳喚并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在民事訴訟中,必須是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民事拘傳。
二、拘傳的適用對象
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此要排除兩種情況:
1.訊問已經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審即可,無須辦理拘傳手續;
2.拘傳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于其他當事人,也不適用于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拘傳的程序和期限
1.必須出示相關手續;
2.執行拘傳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對于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
4.執行拘傳以后,應當立即訊問;
5.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次訊問時間不夠,到時也應立即釋放。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四、拘傳的決定權和執行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適用拘傳,也都有執行拘傳的權力。這里應該注意:公檢法3家都有決定并且有執行權的只有拘傳一種,其他的都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涉及國家安全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另外,公安機關還對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同時享有決定和執行權。
(責任編輯:lqh)